{"billNo":"10510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議案名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柯志恩"],"連署人":["蔣萬安","林為洲","費鴻泰","陳雪生","陳超明","王育敏","高金素梅","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許淑華","羅明才","林麗蟬","曾銘宗","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mtime":"2024-01-18T23:06: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275號委員提案第19672號","laws":["04306"],"提案編號":"275委1967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柯志恩等17人，有鑑於中央研究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為維護中研院學術研究之超然獨立，避免外力干擾，中研院組織法明定院長職務任期為五年，受任期之保障，然卻未規範若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剩餘任期應由何人代理？爰提案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將「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納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架構中，並新增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任院長遴選，遴選期間由副院長代理，但所遺任期若不足一年時，不再辦理遴選，由副院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以符合任期制精神並使權責相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中央研究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肩負指導與培養學術研究人才、開發科學新知識等任務，而中央研究院院長身為全國最高學術研究單位首長，負有帶領中央研究院整體發展之重大責任。\n二、為維護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機關之超然獨立地位，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曾於民國90年修法，將院長任期明定為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然該次修法卻未規範若院長因故提前出缺，任期尚未屆滿之處理方式。\n三、中央研究院第十任院長因故於105年5月提前出缺，原任期至105年10月，尚餘5個月時間，原應由副院長代理至任期屆滿，方與任期制精神相符，但未有明確法律依據，爰提案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新增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之處理程序，以完備法令並使權責相符。","對照表":[{"law_id":"04306","law_name":"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n\n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n\n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law_content_id":"04306:04306:2006-01-03-修正:3","說明":"新增第四項及第五項，將「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納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架構中，且因現行條文未規範院長因故出缺時之後續處理，爰提案增列相關條文以完備法令並使權責相符。","修正":"第三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n\n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n\n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n\n院長在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一年、續任第二任任期屆滿前一年、辭職或出缺時，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n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任院長遴選，遴選期間由副院長代理，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遴選，由副院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