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施義芳","陳明文","莊瑞雄","鄭運鵬","黃國書","陳曼麗","吳焜裕","李麗芬","黃秀芳","鍾佳濱","鄭寶清","王定宇","蔡適應","陳賴素美","林俊憲","洪宗熠","鍾孔炤","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3: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67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19674","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有鑑於現行赦免法中，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惟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規範不起訴之第二百五十二條，及規範免訴判決之三百零二條，僅依「大赦」進行立法，為落實法秩序一致性原則，爰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內容規定特赦之罪刑之宣告為前提，然此與赦免法第四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就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亦有將來判決確定後適用減刑之前例可循，造成法律適用之不一致。\n二、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至於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之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是倘若特定事件之判決尚在尚未起訴或訴訟繫屬中，則總統根本無權大赦或特赦，過程中又讓司法衍生之政治問題持續延燒，不利憲法賦予之總統統治權力，是有修正並避免疑義之重要。\n三、為配合「赦免法」中「特赦」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新增文字，落實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n\n一、曾經判決確定者。\n\n二、時效已完成者。\n\n三、曾經大赦者。\n\n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n\n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n\n六、被告死亡者。\n\n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n\n八、行為不罰者。\n\n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n\n十、犯罪嫌疑不足者。","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73","說明":"為配合「赦免法」中「特赦」規定，爰於第三款新增特赦。","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n\n一、曾經判決確定者。\n\n二、時效已完成者。\n\n三、曾經大赦、特赦者。\n\n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n\n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n\n六、被告死亡者。\n\n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n\n八、行為不罰者。\n\n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n\n十、犯罪嫌疑不足者。"},{"現行":"第三百零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n\n一、曾經判決確定者。\n\n二、時效已完成者。\n\n三、曾經大赦者。\n\n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325","說明":"為配合「赦免法」中「特赦」規定，爰於第三款新增特赦。","修正":"第三百零二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n\n一、曾經判決確定者。\n\n二、時效已完成者。\n\n三、曾經大赦、特赦者。\n\n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