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0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0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83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6人「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3070201300"}],"提案人":["江永昌","蘇震清"],"連署人":["羅致政","高志鵬","陳明文","黃偉哲","劉櫂豪","莊瑞雄","賴瑞隆","尤美女","趙天麟","施義芳","鄭寶清","林靜儀","陳曼麗","鍾孔炤","蔡易餘","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16"],"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06"]}],"mtime":"2024-01-18T23:03: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692號委員提案第19677號","laws":["01835"],"提案編號":"1692委19677","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蘇震清等18人，有鑑於為有效防制洗錢犯罪，必須澈底剝奪行為人獲自犯罪行為之所得，惟實務上常發生從事洗錢犯罪之行為人保有或可得支配之財產，並非源自本案之犯罪行為，但從客觀的情事，證諸經驗法則，可以認定該財產係源自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行為，只是欠缺得以直接證明該財產係源自犯罪行為的證據，以致無法宣告沒收，令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該犯罪所得。擴大沒收之標的，除了與本案犯罪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者外，尚應擴及有事實足認為，行為人所保有之源自其他犯罪行為的財產，方足以貫徹禁止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之基本原則，爰參照奧地利刑法第20b條第1項、第165條擴大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立法例，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有效防制洗錢犯罪，必須杜絕犯罪之誘因，而澈底剝奪行為人獲自犯罪行為之所得，乃是遏止財產犯罪之必要手段，更為維護財產秩序之公平正義所當為。\n二、惟實務上常發生從事洗錢犯罪之行為人保有或可得支配之財產，並非源自本案之犯罪行為，但從客觀的情事，證諸經驗法則，可以認定該財產係源自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行為，只是欠缺得以直接證明該財產係源自犯罪行為的證據，以致無法宣告沒收，令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該犯罪所得，難斷其貪圖僥倖之心，有違守法民眾對於政府維持財產秩序之公平正義的期望，職是乃有降低法官認定行為人保有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的心證程度，並將舉證轉嫁予犯罪行為人負擔之必要，使法官依據客觀事實，足認違犯洗錢犯罪之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源自本案行為以外之其他違法行為者，亦得加以沒收，始能有效防杜犯罪。\n三、擴大沒收之標的，除了與本案犯罪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者外，尚應擴及有事實足認為，行為人所保有之源自其他犯罪行為的財產，方足以貫徹禁止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之基本原則，爰參照奧利地刑法第20b條第1項、第165條擴大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立法例，修正本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35","law_name":"洗錢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n\n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n\n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35:01835:2007-06-14-全文修正:14","說明":"一、為有效防制洗錢犯罪，必須杜絕犯罪之誘因，而澈底剝奪行為人獲自犯罪行為之所得，乃是遏止財產犯罪之必要手段，更為維護財產秩序之公平正義所當為。\n\n二、擴大沒收之標的，除了與本案犯罪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者外，尚應擴及有事實足認為，行為人所保有之源自其他犯罪行為的財產，方足以貫徹禁止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之基本原則，爰參照奧地利刑法第20b條第1項、第165條擴大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立法例，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犯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之犯罪所得，沒收之。其所移轉、變更、隱匿、掩飾、收受、持有、使用、搬運或媒介之重大犯罪所得，亦同。\n行為人違犯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罪，而有事實足以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財產，係源自與上開犯罪行為具有時間關聯性之其他犯罪行為所得，且不能證明其來源合法者，應予宣告沒收之。\n\n為保全前二項沒收，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n\n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三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0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