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90703002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賴瑞隆","邱志偉","黃國書","陳賴素美","王榮璋","吳思瑤","吳焜裕","鄭運鵬","施義芳","高志鵬","蔡易餘","林靜儀","莊瑞雄","羅致政","周春米","劉世芳","吳琪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7051701"}],"mtime":"2024-01-18T23:03: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7-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767號委員提案第19678號","laws":["01050"],"提案編號":"1767委19678","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考量部分政府機關業務涉及專業面向廣泛，且目前仍有機關尚未完成組織法立法，故為活化政府人力資源，增加彈性用人管道，以利機關業務推動，強化政策施政效能。爰提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部分政府機關業務涉及專業面向廣泛，故為使機關業務推動更加順利，活化政府人力資源，然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一人，惟基於各部會業務及預算規模均有差異性，然以行政院組織法所列二十六個二級機關（不含獨立機關），故明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總數以五十二人為上限。\n二、為達靈活晉用人才，強化政策施政效能，將增列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惟如各級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法修正後制定或修正，仍應將實際情形納入其組織法律規定。","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n\n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n\n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04-06-11-制定:23","說明":"考量部分政府機關涉及專業面向廣泛，故為活化政府人力資源，增加彈性用人管道，然將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一人，惟基於各部會業務及預算規模均有差異性，然以行政院組織法所列二十六個二級機關（不含獨立機關），故明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總數以五十二人為上限。","修正":"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n\n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又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n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達機關靈活晉用人才，將增列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有關機關組織法規應包含機關置政務職務，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規定。惟如各級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法修正後制定或修正，仍應將實際情形納入其組織法律規定。","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