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議案名稱":"「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巧慧","林俊憲","陳賴素美"],"連署人":["吳思瑤","鄭運鵬","李昆澤","尤美女","鄭寶清","王定宇","何欣純","吳琪銘","呂孫綾","李麗芬","洪宗熠","施義芳","陳曼麗","張廖萬堅","蔡易餘","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7"}],"mtime":"2024-01-18T23:03: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8-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99號委員提案第19682號","laws":[],"提案編號":"99委19682","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林俊憲、陳賴素美等19人，為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特種基金，依201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核計，營業基金有15個附屬單位預算，9個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算規模達2兆5千億元，非營業基金有106個附屬單位預算，102個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算規模達1兆5千億元，惟上述龐大而繁複之預算，僅由命令層級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辦法規範，顯有不妥，爰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具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訂本條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增訂":"第一條　本條例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n\n中央政府各機關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核、合併及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明訂本條例所稱特種基金之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說明":"明訂特種基金之營運與管理原則。","增訂":"第三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n\n信託基金應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n\n其他特種基金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原則。"},{"說明":"查中央政府機關現有之特種基金，仍有部分無法律之明確授權，為確立政府預算之正當性與合法性，爰於本條明訂特種基金除信託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外，應依法律明定，始得設置。","增訂":"第四條　除信託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外，其他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明定，始得設置。\n\n非依法律明定，普通基金預算不得改列特種基金。"},{"說明":"為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強化預算監督，落實公開透明之原則，並增進績效，爰明訂特種基金之相關會計原則與編製原則。","增訂":"第五條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均應分別處理，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者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n\n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法定或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n\n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說明":"為使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法制化，明訂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擬具各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訂":"第六條　依法律設置之特種基金，除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之各營業基金外，主管機關應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備查。"},{"說明":"明訂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載明之事項。","增訂":"第七條　前條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n\n一、基金設立之目的。\n\n二、基金之性質。\n\n三、管理機關。\n\n四、基金來源。\n\n五、基金用途。\n\n六、預、決算處理程序。\n\n七、財務事務處理程序。\n\n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n\n九、其他有關事項。"},{"說明":"特種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即謂政府機關對該事業具實質掌控權，該事業之財務應受政府相關部門之監督及查核，始合乎民主國家權力制衡之原則。爰於本條明訂前述情形，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增訂":"第八條　各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n\n各特種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時，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說明":"為有效運用特種基金之盈餘（賸餘），及填補其虧損（短絀），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爰於本條明訂特種基金之盈餘（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增訂":"第九條　營業基金之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n\n信託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依其所定條件辦理。\n\n前二項以外之各特種基金，除經行政院核定者外，其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優先順序如下：\n\n一、賸餘分配：\n\n(一)填補歷年短絀。\n\n(二)解繳國庫。\n\n(三)提列公積或撥充基金。\n\n(四)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n\n(五)未分配賸餘。\n\n二、短絀填補：\n\n(一)撥用未分配賸餘。\n\n(二)撥用公積。\n\n(三)折減基金。\n\n(四)國庫撥款填補。\n\n(五)待填補短絀。"},{"說明":"為強化對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之監管及查核，特種基金應擬具投資計畫，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編入預算，送立法院。","增訂":"第十條　各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前，應擬具投資計畫，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編入預算，送立法院。"},{"說明":"為提升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之效能，有效監管特種基金之使用，爰於本條明訂應就其目標達成與否及虧損情況加以評估檢討，並交由行政院核處。","增訂":"第十一條　各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所營事業，其目標無法達成、累積虧損超過資本額二分之一或連續三年虧損時，應詳加評估檢討，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處，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撤資或停辦。"},{"說明":"為落實政府預算之有效查核，建立完善之會計體系，爰於本條明訂特種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增訂":"第十二條　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說明":"為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並強化及保管之安全性，爰明訂特種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增訂":"第十三條　各特種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明訂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並授權其訂定相關督導考核辦法。","增訂":"第十四條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其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強化特種基金之監管及考核，明訂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得依法隨時實地調查。","增訂":"第十五條　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得依法隨時實地調查。"},{"說明":"明訂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增訂":"第十六條　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說明":"為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避免疊床架屋，爰明訂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必要時，得予以合併。","增訂":"第十七條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必要時，得予以合併。"},{"說明":"為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確立其退場機制，爰明訂應裁撤之條件。","增訂":"第十八條　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說明":"明訂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之歸屬。","增訂":"第十九條　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說明":"明訂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已設置之特種基金完成立法程序之時限。","增訂":"第二十條　已設置但尚無法律明定之特種基金，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立法程序。"},{"說明":"明訂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之準用。","增訂":"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明訂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