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7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陳學聖","陳雪生","柯志恩","王惠美"],"連署人":["蔣乃辛","許淑華","曾銘宗","何欣純","林為洲","李彥秀","蔣萬安","林德福","羅明才","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陳怡潔","李鴻鈞","徐永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余宛如","徐志榮","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2: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684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9684","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陳學聖、陳雪生、柯志恩、王惠美等24人，鑑於新住民家庭經濟資本較一般家庭為薄弱，且新住民之平均勞動參與率仍顯低於國人，我國政府需從社會扶助及提高就業保障等方面，協助新住民家庭提升經濟能力。新住民於職場上，往往也需花費更多時間適應工作環境，亟需有效增進對職場之適應能力與核心職能。爰此，修改「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將新住民列為應訂定計畫、促進就業之對象；並應針對新住民面對工作環境之需要，實施適應訓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公布102年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新住民平均家庭月收入為46173元，相較國人家庭平均月收98073元，新住民家庭經濟資本仍較為薄弱。新住民家庭仍需從社會扶助及提高就業保障等方面，協助其提升經濟能力。\n二、調查也顯示，外籍與大陸配偶整體勞動參與率約為47%，國人近五年平均勞動參與率約為58%，新住民的就業率顯低於國人；且72%之新住民認為「薪水過低」為其工作最大之困擾，其次為21%之受調查者認為「工作時間太長」，新住民之工作條件也須加以提升。\n三、雖然有部分新住民得以順利就業，然新住民於職場上，也常因文化習慣之差異，遭遇職場環境、雇主或工作同儕之間所帶來的壓力，甚至有勞動權益受損狀況。而新住民之文化差異，亦易導致多數新住民受雇者需花費更多時間適應職場，進而發揮優勢，亟需政府輔導其提升職場之核心職能與適應能力。\n四、爰此，修改「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將新住民列為政府應訂定計畫、促進就業之對象；並針對新住民適應工作環境之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新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5-06-02-修正:27","說明":"新住民家庭經濟資本較一般家庭為薄弱，且新住民之平均勞動參與率仍顯低於國人，爰此，將新住民納入第二十四條自願就業人員促進就業之相關輔助對象，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並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新住民。\n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七、長期失業者。\n\n八、二度就業婦女。\n\n九、家庭暴力被害人。\n\n十、更生受保護人。\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30","說明":"新住民往往因文化習慣之差異，而遭遇職場環境所帶來的負面壓力。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為新住民實施適應訓練，以提升其核心職能與適應能力。","修正":"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新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現行":"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31","說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新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新住民之工作適應。","修正":"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新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