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楊曜"],"連署人":["鍾孔炤","陳曼麗","陳瑩","王定宇","黃偉哲","鄭寶清","莊瑞雄","趙正宇","陳歐珀","林俊憲","李俊俋","趙天麟","鄭運鵬","高志鵬","許智傑","葉宜津","黃秀芳","洪宗熠","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3: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968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968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等21人，有鑑於國內家庭型態多屬雙薪家庭為主，然根據勞動部資料顯示，2015年台灣勞工平均每年工時高達2,104小時，工時高居世界第四，在工作與家庭無法兼顧之下，許多勞工因生活因素多半選擇以工作，如家庭成員遇有重大事故時，亦常常不敢向雇主請事假，顯然政府對於勞工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請假事宜，支持度明顯不足。再者，雖然法律賦予勞工擁有不支薪的家庭照顧假7日，逾者可以改請不給薪之事假，但是此規定與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有5日給薪之事假標準明顯不同，顯然政府的勞工政策有修訂之必要。爰此，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人為本，尊嚴勞動」乃勞動部的施政主軸，在此一施政主軸下，台灣勞工在休息、薪給、權利等均未獲得充分之保障。根據勞動部資料顯示，2015年台灣勞工平均每年工時高達2,104小時，工時高居世界第四。再者，勞資關係權利並不對等，若遇家庭有重大事故時，勞工往往不敢向雇主請假，此舉將不利勞工維繫其家庭關係。\n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指出：「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5日為有薪事假，而勞工僅有不支薪的家庭照顧假7日，勞工與公務人員對於家庭照顧假之標準，明顯不同，顯然政府的勞工政策有修訂之並要。","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最後一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比照有薪陪產假之規定，勞工全年將有7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n未逾七日者，薪資照給，其餘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