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5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陳學聖","陳雪生","柯志恩"],"連署人":["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林為洲","蔣萬安","許毓仁","羅明才","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李鴻鈞","余宛如","徐志榮","許淑華","吳志揚","周陳秀霞","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2: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688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9688","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陳學聖、陳雪生、柯志恩等21人，鑑於近日我國爆發雇主性侵印尼女看護工的事件，引發印尼百姓激憤，傷害我國國際形象。此事件亦突顯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不足，無法遏止不良雇主繼續聘用外籍勞工，且雇主所侵害之法益有其輕重，其法律效果皆為兩年不得聘用外勞，顯有違比例原則。爰此，修改「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針對外籍勞工有性侵及重傷害行為，經判刑確定再犯者，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我國爆發雇主性侵印尼女看護工的事件，被印尼媒體引用刊登新聞，引發印尼百姓激憤，重傷我國國際形象。在我國積極拓展外交之際，我國對外籍移工做到最佳的保護，東南亞國家才會對我國更加信任，願意加強與台灣之交流。\n二、又2014年震驚香港社會的印尼傭人虐待事件，造成2千個印尼人走上香港街頭抗議，演變成香港跟印尼的外交危機，美國媒體表示「印尼傭人是香港的現代奴隸」，是為標準的國際醜聞。顯見我國政府投入再多資源維持外交關係，不如一件虐待事件造成的信任破壞，因此，善待移工、保護移工權益亦為我國政府應重視之政策作為。\n三、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而有部分違法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兩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根據條文及相關裁量基準，雇主性侵或重傷害外籍勞工者，與刊登不實求才廣告者，兩者所侵害之法益有其輕重，然其法律效果皆為兩年不得聘用外勞，顯然有違比例原則。\n四、若雇主有多次性侵害、重傷害行為，若能保有聘僱外籍勞工之資格，對於我國政府而言，等同將外籍勞工送進高風險傷害之家庭，嚴重傷害外籍勞工之人身安全保障。爰此，修改「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針對外籍勞工有性侵及重傷害行為，經判刑確定再犯者，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0","說明":"根據現行條文及相關裁量基準，雇主性侵或重傷害外籍勞工者，與刊登不實求才廣告者，兩者所侵害之法益有其輕重，然其法律效果皆為兩年不得聘用外勞，顯然有違比例原則。爰此，修改第五十四條條文，針對外籍勞工有性侵及重傷害行為，經判刑確定再犯者，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違反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並符合性侵害、重傷害之罪責，經判刑確定再犯者，應終身廢止其聘僱資格。\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