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2070300100"}],"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吳玉琴","余宛如","陳賴素美","郭正亮","陳曼麗","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泰源","呂孫綾","羅致政","高志鵬","王榮璋","蔡培慧","林靜儀","鍾孔炤","陳歐珀","邱議瑩","黃秀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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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6」），且不斷透過間諜進行各種破壞活動，近年遭政府破獲共諜案多達38起（國安局提供資料）。我國國防軍備武力與相關國家安全政策，主要在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武力侵犯（註1），該國事實上確為我國在世界上唯一之「敵國」無誤。然因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之「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罪」及相關法條外淪為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之目的幾被架空（註2），就目前破獲共諜案而言，現役與退役軍人犯共諜案，犯罪行為時因身分是否為現役軍人，最終處刑的罪名影響刑度以及其退休給與受領資格，除相關法令應予修正外（陸空海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16年5月23日經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完竣，審查報告提交院會，排入討論事項等待完成三讀。立法進度參考，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http：//misq.ly .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50523070300100），主要係囿於司法實務對憲法領土範圍認定違背現實，導致刑法外患罪章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出現漏洞（註3）。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之存立，刑法外患罪章處罰漏洞應適當填補，才能發揮保護中華民國國家法益的功能，爰此，本席等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補現行刑法之漏洞。\n註1：請參考2015/08/31國防部「中華民國104年國防報告書」，相關新聞報導：中央社2015/08/31「中共在海峽部署飛彈增加百餘枚」http：//www.cna .com .tw/news/firstnews/201508310392-1.aspx；風傳媒2015/09/09「政軍兵推細節曝光！演練中國犯台前夕各項整合能力」http：//www.storm .mg/article/64835；蘋果日報2015/09/10「對台示威？共軍明起台灣海峽實彈演習」http：//www.appledaily.com .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0910/688755/%E5%B0%8D%E5%8F%B0%E7%A4%BA%E5%A8%81%EF%BC%9F%E5%85%B1%E8%BB%8D%E6%98%8E%E8%B5%B7%E5%8F%B0%E7%81%A3%E6%B5%B7%E5%B3%BD%E5%AF%A6%E5%BD%88%E6%BC%94%E7%BF%92。另請參考美國國防部發表《2015年中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指出台海軍是失衡，共軍可能犯台。相關新聞報導：蘋果日報2015/05/10「美示警：共軍可能犯台」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50510/36542151/；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2015/05/22資安新聞「美國防部發布2015年中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http：//www.icst .org .tw/NewsRSSDetail.aspx?lang=zh&RSSType=news&seq=15152\n註2：例如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洩密案，調查局認為張顯耀涉嫌洩露國安機密，立案將張顯耀列為「外患罪」嫌疑人，由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長陳榮富率隊到高檢署報請指揮偵辦，不料被打槍。調查局21日報請高檢署偵辦，檢方初步認同張涉洩密，但也認為法律適用恐有問題，要求調查局補強事證，再決定是否依此分案、或發交給一審地檢署偵辦。實際情況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架構，司法實務都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外國，因此兩岸事務不等同外國事務，不宜以「外患罪」的法條偵辦張案，否則即涉及「兩國論」。相關新聞報導：蘋果日報2014/08/21「辦張顯耀外患罪被打槍　調查局降級查洩密」http：//www.appledaily .com .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21/455700/；林保華評論2014/10/10「荒腔走板的張顯耀\"共諜\"事件」http：//lingfengcomment.pixnet .net/blog/post/32864936-%E8%8D%92%E8%85%94%E8%B5%B0%E6%9D%BF%E7%9A%84%E5%BC%B5%E9%A1%AF%E8%80%80%E2%80%9C%E5%85%B1%E8%AB%9C%E2%80%9D%E4%BA%8B%E4%BB%B6……。另中國國民黨籍前副總統連戰赴陸出席中共九三閱兵，前總統呂秀蓮前往高檢署遞狀告發連戰觸犯刑法第103條、第104條之外患罪。法界人士認為，外患罪通謀開戰端或喪失領域罪的積極構成要件必須是通謀「外國」，我國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我國憲法而言，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因此就算通謀北京政府，恐怕也不構成外患罪。相關新聞報導：聯合新聞網2015/9/5記者郭瓊俐、張宏業╱台北報導「呂秀蓮告連戰觸外患罪法界：難構成」http：//udn.com/news/story/8533/1167715-%E5%91%82%E7%A7%80%E8%93%AE%E5%91%8A%E9%80%A3%E6%88%B0%E8%A7%B8%E5%A4%96%E6%82%A3%E7%BD%AA-%E6%B3%95%E7%95%8C%EF%BC%9A%E9%9B%A3%E6%A7%8B%E6%88%90\n註3：經查：目前政府機關破獲共諜案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罪名：有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項、刑法第109條、第155條罪者，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例如：2014/1/01，中尉退伍軍官陳文仁將空軍中校袁曉風所掌軍事機密複製到隨身碟，送交中共中央情報部門，最高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洩漏軍機等罪將袁判處12個無期徒刑，陳因犯案時已退役，僅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判刑20年確定。2015/3/16前海軍中將副司令柯政盛涉為共產黨政府統戰部門（大陸機構？）在軍中發展組織之共諜案，高等法院僅依違反國安法第2-1條未遂罪判刑14月褫奪公權1年，經最高法院駁回柯之上訴後定讞。柯除受褫奪公權1年期間之外，仍可照領8-9萬元退休俸，引發輿論譁然。2016/0720中國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吸收台籍退役飛官案，最高法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陸軍退役少將許乃權2年10月徒刑定讞。國防部表示，許乃權等退役軍職人員，深受國家培養，卻缺乏敵我意識，危害國家安全，無法接受與認同判決。根據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99年至103年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及34條規定停止或取消領受資格人員統計，總計15,807人，其中死亡15,779人，現役期間貪污者7人，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21人。而領俸人員因褫奪公權停發俸金人員21人（退伍後已領俸, 因案褫奪公權停止發俸）罪名如下：強制性交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反選舉罷免法、強盜罪、肅清煙毒條例，並無司法實務針對共諜案判罪處刑之相關罪名，相關新聞請參考：大紀元新聞網2015/03/17「涉共諜爽領退休俸台國防部：考慮修法」http：//www.epochtimes .com/b5/15/3/17/n4389943.htm","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19","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0","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1","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人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2","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人，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n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n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n\n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軍隊交付敵人，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代敵人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n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n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n\n五、為敵人之間諜，或幫助敵人之間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或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5","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7","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為敵人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三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敵人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30","說明":"配合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修正。","修正":"第一百十四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或敵人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自1949年來中華民國曾經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攻擊，且一直面臨其武力併吞的危險，近年更發生多起共諜案，因目前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我國之「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刑法外患罪章相關條文除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罪」及相關法條外形同具文，刑法保護國家法益目的幾被架空。\n\n三、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之存立，刑法外患罪章處罰漏洞應適當填補，才能發揮保護中華民國國家法益的功能。本席等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規定，修正刑法是外患罪章相關條文，並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本章各罪「敵人」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以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杜絕爾後適用之爭議。","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各罪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