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議案名稱":"「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22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6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曾銘宗","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陳宜民","柯志恩","孔文吉","徐志榮","張麗善","許毓仁","徐榛蔚","羅明才","林麗蟬","楊鎮浯","蔣萬安","陳學聖","許淑華","林為洲","黃昭順","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20-24"}],"mtime":"2024-01-18T23:02: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7-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19697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1969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為因應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節省紙本文件使用、提升投保管道多元化和便利性與核保效益、辦理完善之資安管控作業、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等，爰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明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產業發展金融科技業務，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讓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以及應遵循相關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保險業務金融科技（FINTECH）之發展，節省紙本文件使用、提昇消費者投保管道多元化和便利性與保險公司核保效益、辦理完善之資安管控作業、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等，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讓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另為法律授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於有關文件簽署之規範，爰參照保險業辦理系統自動化核保與理賠作業辦法，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作業方式，執行簽署作業，爰增訂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n二、為促進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於仲介保險商品時，能公平競爭，如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經營新型態保險業務者（例如：保險信託業務、保險電子商務、外溢保單業務、甚至將來發展之保險業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業務……等等），應核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經營之，惟為維護保險巿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授權主管機關得明定需具備一定規模者（例如：依據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始得經營，其辦法則應以保險業標準（例如：「保險信託」業務，保險業務員取得信託業務員測驗及格者，應得仲介是類業務；經營電子商務者，應辦理「個人資料資訊管理制度（PIMS）」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導入或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認證」）為限，爰增訂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為因應保險業務金融科技（FINTECH）之發展，節省紙本文件使用、提昇消費者投保管道多元化和便利性與保險公司核保效益、辦理完善之資安管控作業、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等，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讓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另為法律授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於有關文件簽署之規範，爰參照保險業辦理系統自動化核保與理賠作業辦法，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作業方式，執行簽署作業，爰增訂第一項條文。\n\n二、為促進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於仲介保險商品時，能公平競爭，如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經營新型態保險業務者（例如：保險信託業務、保險電子商務、外溢保單業務、甚至將來發展之保險業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業務……等等），應核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經營之，惟為維護保險巿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授權主管機關得明定需具備一定規模者（例如：依據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始得經營，其辦法則應以保險業標準（例如：「保險信託」業務，保險業務員取得信託業務員測驗及格者，應得仲介是類業務；經營電子商務者，應辦理「個人資料資訊管理制度（PIMS）」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導入或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認證」）為限，爰增訂第二項條文。","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n\n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經營新型態保險業務者，得核准具一定規模者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仲介該保險業務；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比照保險業標準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