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4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8/LCEWA01_09020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8/LCEWA01_09020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柯志恩","許淑華","蔣乃辛","曾銘宗","許毓仁","王育敏","楊鎮浯","王惠美","孔文吉","李彥秀","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10-28","2016-11-01"],"會議代碼":"院會-9-2-8"},{"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2: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0-28","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8","會期":2,"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9705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9705","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鑑於已有許多國家要求菸品包裝警示圖文面積不得低於50%以下，澳洲政府甚至要求菸品容器最大面積印製一面100%及一面90%的菸品警示圖文，並透過素面包裝減少購買者的意願，使掙扎於吸菸或健康之間的吸菸者提供強而有力之參考，降低菸品對兒童、青少年的吸引力及購買力；加上菸品健康福利捐已逾7年未做調整，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高收入國家菸價每提高10%，菸品消耗量就能減少1-4%，青少年對菸品價格變化的敏感度是成年人的2~3倍，提高菸品售價達到以價制量是可行的菸害防制策略的方法之一；為維護國人健康，加強菸害防制，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菸品健康捐距上次調整已逾7年，上次調整幅度為每包10元，平均每年調整1.4元，若依照此幅度調整，台灣菸品售價要跟上高所得國家平均菸價每包160元的腳步，約需耗費40年！為確實達到以價制量之菸害政策，降低長期以來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整之不確定性，讓從事高健康風險者負擔更高的醫療準備責任，並讓健保、罕病醫療費用、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費用能增加，爰提案調高菸品健康捐。抽菸具有高健康風險，理應收取額外之健康捐；全民健保額外收取補充保費的項目有：兼職收入、股票股利所得、利息收入等，從事上述活動者不會有額外的健康風險，不該收取他們的補充保費。\n二、全球衛生組織（WHO）建議所有會員國，不但菸品容器最大面積需印製大幅且寫實的警示圖文，菸品容器兩側詳述菸品危害成分外，菸盒的其他面積應採取素色包裝，且讓菸品的品牌名稱，以單一字體、單一字級、單一顏色印於包裝下方；菸品素面包裝在許多國家施行後，發現對於菸害的防治成效可彰，全球衛生組織（WHO）因此決定公布菸品素面包裝為2016菸害防治重點；換言之，就是努力將「致命吸引力」的菸品容器，轉換成為提供菸害資訊、叮嚀癮君子戒菸最直接的工具。\n三、根據「歐洲議會雜誌」（The Parliament Magazine）報導，學者專家相信，香菸盒的外包裝越普通、不引人注意，越能減少吸菸的癮頭。加拿大滑鐵盧大學（University of Waterloo）教授韓蒙德（David Hammond）說，香菸外包裝的公司品牌圖樣、促銷語以及包裝的設計，向來是促銷香菸的重要工具，特別對年輕女性與青少年更具吸引力。\n四、美國公共衛生局局長班傑明（Regina Benjamin）於2012年3月8日指出，美國青少年抽煙問題如同傳染病般擴散，全美抽煙的高中生達300萬人。報告也指出，能夠成功戒煙的青少年已經越來越少，約有80%的青少年抽煙者，一直到成年後仍會繼續抽煙。為了避免青少年接觸菸品，擴大警示標示、採用素面包裝、提高菸品售價等政策，應儘速修法限制。\n五、台灣每人年均所得已高達21,000美元，已屬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的高收入國家。高收入國家菸品售價每包平均一包捲菸菸價為新臺幣150元，反觀台灣，平均每包捲菸售價尚未超過100元。\n六、台灣菸價偏低居亞洲四小龍之末，菸害防制的進展，已被視為一國文明進步的指標。台灣菸價比起韓國、香港、新加坡至少低50~150元，因為台灣的菸品價格遠低於國際水準，自然會助長菸品消費。而國民健康攸關國家生存發展的重要公益，當人民健康受到威脅，國家不能夠坐視不管，防制菸害成了必須履行的義務。\n七、根據國衛院的研究，以麥香堡為國際估算標準，買一客麥香堡的錢，在香港可買7支香菸、新加坡9支、英國9支、美國12支、日本19支、馬來西亞22支，台灣則可買到27支。自民國91年起徵收每包菸5元的健康捐，四年內已經促使20萬人戒菸成功，有4千人免於肺癌之痛苦。所以提高菸價，才能夠提高吸菸者的意願來推拒香菸的危害，提升國人的健康，減少社會負擔，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迎上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n八、爰此，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說明":"一、為維護民眾及學生健康，有效規範民眾與學生吸食電子菸，爰增訂第二款內容，將吸食電子菸納入規範。\n\n二、鑒於國內24小時便利商店林立，總數量已超過13,000家，其中位於國小、國中、高中、大學學校旁之便利超商，超過1000家以上。便利超商為求便利與間接宣傳效果，均將菸品銷售展示盒置放於結帳櫃檯正後方，購買者能輕易看見各類品牌之菸品，這類展示盒，經常以特別顏色的框架、彩色價錢標籤，突顯特定品牌菸品，希望吸引消費者注意以增加銷售量，根據研究指出，鮮豔的顏色特別能引起青少年的注意，進而使青少年購買菸品吸食導致上癮，為降低菸品業者及銷售業者透過取巧方式宣傳菸品，爰增訂第六款，定義菸品展示。","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吸食電子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者，亦同。\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展示、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六、菸品展示：指公開陳列菸品、菸品容器或其外觀、顏色、大小或材質與菸品或菸品容器相近似之包裝盒、罐、圖像、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形式物品者。"},{"現行":"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　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6","說明":"一、相較於國際貨幣基金所列三十個高所得國家之平均菸價為五．一美元，鑒於國內菸品價格偏低，爰訂定課徵菸品健康捐，透過以價制量手段減少菸品消費並促進民眾健康。\n\n二、國內吸菸問題嚴重，成年男性的吸菸率為美加1.6倍，吸菸男性的戒菸率也僅有29%，英美澳加等國則高達54-62%。之所以會有這麼大的落差，跟國內菸價價格偏低有直接的關係。\n\n三、菸品健康捐距上次調整已逾7年，上次調整幅度為每包10元，平均每年調整1.4元，為確實達到以價制量之菸害政策，降低長期以來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整之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n\n四、菸捐調漲後其收入將提高，使用途徑之經費比例應重新調整，為落實偏鄉照顧、支應長期照顧服務、協助毒藥癮戒治及危害防制工作，爰增訂第五項內容。","修正":"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n\n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五百元。\n\n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五百元。\n\n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五百元。\n\n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五百元。\n\n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n\n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n\n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n\n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n\n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n\n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n\n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n\n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長期照顧服務之部分財源、毒藥癮戒治及防制；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n\n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現行":"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n\n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8","說明":"一、為確實防止任何菸品於標示時，使用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爰刪除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n\n二、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所有會員國，不但菸品容器最大面積需印製大幅且寫實的警示圖文，菸品容器兩側詳述菸品危害成分外，菸盒的其他面積應採取素色包裝，澳洲模式甚為成功。\n\n三、根據研究顯示，煙毒犯超過95%均有菸癮，為了加強國內反毒意識，爰修訂第三項條文。","修正":"第六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n\n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應完全適用本法之規定。\n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反毒品及衛教宣導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八十。\n\n菸品容器外表面積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應以全國統一之單一底色印製。\n第三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n\n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12","說明":"鑒於國內24小時便利商店林立，數量已超過13,000家，均將菸品銷售展示盒置放於結帳櫃檯正後方，購買者能輕易看見各類品牌之菸品，這類展示盒，經常以特別顏色的框架、彩色價錢標籤，突顯特定品牌菸品，希望吸引消費者注意以增加銷售量，根據研究指出，鮮豔的顏色特別能引起青少年的注意，進而使青少年購買菸品吸食導致上癮，為降低菸品宣傳性，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修正":"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禁止菸品展示，菸品資訊之揭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n\n前項菸品資訊之揭示，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0","說明":"配合第六條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二項配合增訂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n\n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42","說明":"明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始施行。","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