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4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周春米","陳曼麗","蘇震清"],"連署人":["邱志偉","林俊憲","葉宜津","陳賴素美","余宛如","王定宇","施義芳","黃秀芳","王榮璋","江永昌","鄭運鵬","呂孫綾","陳亭妃","鍾孔炤","趙天麟","林岱樺","段宜康","林靜儀","羅致政","陳瑩","黃國書","管碧玲","李麗芬","吳玉琴","賴瑞隆","吳焜裕","林淑芬","蘇治芬","劉世芳","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mtime":"2024-01-18T23:04: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6-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970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9707","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周春米、陳曼麗、蘇震清等34人，鑑於我國已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施行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照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約之規定。故「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必須有益於消除性別歧視，且積極促進性別平等。鑑於實務上屢屢發生對不同性別認同者及性別特質者職場歧視案件，故為保障不同類型受僱者之工作權與平等權，落實性別友善職場，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於2007年通過批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亦於2012年1月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該公約內國法化，施行法第八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照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約之規定，各法規和行政措施必須要有益於消除性別歧視，且積極促進性別平等。\n二、然而衡諸2011年馬偕醫院解僱跨性別員工，該周姓員工因其性別認同為女性及在醫師建議下，開始在工作場所穿著女裝，後竟遭馬偕醫院調職及解僱；以及2015年保二總隊葉姓員警，因性別認同而蓄留長髮及做中性裝扮，後亦遭上級不當懲處及調職等職場歧視案例，可見台灣職場常因雇主、主管及其他職員因不了解何謂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對跨性別者及不同性別特質者抱持偏見及不當的性別刻板印象，進而對員工造成就職困擾。因此跨性別者與不同性別特質者之工作權及平等權特別需要受到保障。\n三、再者基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對性別認同與性傾向已有區分，為明確釐清用語、杜絕爭議，以及保障跨性別者與不同性別特質者之工作權與平等權，爰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之用語，修正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增列性別認同及性別特質等文字。","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8","說明":"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乃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或教職員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為歧視性的差別待遇，並應考量以上因素建立尊重安全之校園空間。本法之立法目的亦同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建立友善職場環境，為求體例一致，爰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本法文字用語。\n\n二、性別認同係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又社會大眾對於兩性性別特質的預設，深受社會觀感與刻板印象之影響。如社會規範要求女性應具有溫柔婉約之特質，要求男性要勇敢堅強。跨性別者因自身性別認同之故，常在外顯性別表達及性別特質上異於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而遭致歧視。故為保障不同性別認同者之工作權與平等權，落實性別友善職場，並明確釐清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之差異，於本法增列「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用語。","修正":"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現行":"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10","說明":"理由同前。","修正":"第七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八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11","說明":"理由同前。","修正":"第八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現行":"第九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12","說明":"理由同前。","修正":"第九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現行":"第十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n\n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13","說明":"理由同前。","修正":"第十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n\n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現行":"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n\n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n\n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14","說明":"理由同前。","修正":"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n\n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n\n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現行":"第三十一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37","說明":"理由同前。","修正":"第三十一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4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