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3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30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2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0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0400"}],"提案人":["林俊憲","葉宜津"],"連署人":["陳賴素美","邱議瑩","鍾孔炤","鄭運鵬","周春米","黃秀芳","呂孫綾","邱志偉","黃國書","吳琪銘","林靜儀","張宏陸","李麗芬","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3"}],"mtime":"2024-01-18T23:05: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7-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9719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9719","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葉宜津等16人，為維護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專業性、公益性、重要性，避免就醫者之不正行為對醫事人員造成侵害，進而影響其執行業務。對此，針對行為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醫事人員之危險，修訂罰則；另對不當行為造成第三人就醫受阻或生命、身體、健康法益陷入危險者，明立處罰，以求保障醫務之執行及醫事人員之職業尊嚴。爰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急診暴力事件頻傳，醫護人員之尊嚴嚴重被漠視，然醫務之執行應屬具有強大公益性質，就醫者與醫事人員並非屬一般民事契約關係，故對於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之保護應更周全，爰針對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範修正，將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受不正方法對待時之罰則明定，並增訂行為致生危險於第三人生命、身體、健康法益及影響第三人就醫權利時之規範，以規制行為人造成第三人就醫受阻之情形。\n二、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具之公益性質濃厚，其所涉及者包含當下不特定需求醫療資源者之權益。為保障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專業性、公益性、重要性，應避免醫事人員受不當之干擾，尤其以羞辱之方式妨害其執行業務，爰增訂第三項，明訂罰則。\n三、又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屬特別需求保護之狀態，應避免他人任何不正外力之干擾，對於醫事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自由等法益自需有所特別保護，爰修正第四項，針對除原規定強暴、脅迫外，加入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之規範，並提高罰金額度，以求嚇阻不正方法干擾醫事業務之執行。\n四、修正後第三項、第四項之行為，乃係行為人對於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干擾而作之處罰。惟針對造成第三人就醫權利之危害，應屬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就醫之重大公益，爰增訂第五項特別對造成第三人危險之公益侵害，明訂罰則。\n五、配合項次修訂，爰將原第四項之規定改至第六項，並搭配項號文字之修正。","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4-01-14-修正:122","說明":"一、本條修正。\n二、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具之公益性質濃厚，其所涉及者包含當下不特定需求醫療資源者之權益。為保障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專業性、公益性、重要性，應避免醫事人員受不當之干擾，尤其以羞辱之方式妨害其執行業務，爰增訂第三項，明訂罰則。\n\n三、又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屬特別需求保護之狀態，應避免他人任何不正外力之干擾，對於醫事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自由等法益自需有所特別保護，爰修正第四項，針對除原規定強暴、脅迫外，加入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之規範，並提高罰金額度，以求嚇阻不正方法干擾醫事業務之執行。\n\n四、修正後第三項、第四項之行為，乃係行為人對於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干擾而作之處罰。惟針對造成第三人就醫權利之危害，應屬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就醫之重大公益，爰增訂第五項特別對造成第三人危險之公益侵害，明訂罰則。\n\n五、配合項次修訂，爰將原第四項之規定改至第六項，並搭配項號文字之修正。","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羞辱醫事人員為目的，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妨害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生命、身體、安全、自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兩項行為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影響他人之就醫權利者亦同。\n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