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6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陳其邁","陳亭妃","陳瑩"],"連署人":["陳賴素美","鄭寶清","陳素月","蘇治芬","蔡適應","郭正亮","莊瑞雄","徐永明","陳曼麗","余宛如","蔡易餘","鍾佳濱","吳焜裕","施義芳","劉世芳","賴瑞隆","鍾孔炤","黃偉哲","管碧玲","邱泰源","黃秀芳","周春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mtime":"2024-01-18T23:05: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6-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9726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9726","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陳其邁、陳亭妃、陳瑩等26人，鑑於里長身分定位已爭議多年，遇有天災里長站第一線救災指揮，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同時，里長也授權核發部分證明文件。里長擔負相當公務員之權力職務，卻無相關權益之保障。爰提出「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東海端鄉霧鹿村村長於颱風勘災遇土石流不幸罹難，而村長非公務人員，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只能領「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中的「喪葬補助費」8萬元，引發各界發出不平之鳴，紛紛要求中央訂定全國一致性之相關法律規範。\n二、現行法就村、里長受託行使公權力，因公死亡或病故傷殘者未有相關保障規定，為避免造成整體規範上之疏漏，於本條文第四項增列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70","說明":"現行法就村、里長受託行使公權力，因公死亡、病故或傷殘者未有相關保障規定，為避免造成整體規範上之疏漏，於本條文第四項增列相關規定。","修正":"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n\n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n\n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n\n前項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其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病故、傷殘者，應給與其或遺族撫卹金，其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