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mtime":"2024-01-18T23:05: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6-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9734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9734","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離島建設條例實施以來對各離島地區之差異性，未見妥善安排，同為離島地區，有部分地區為縣級、有部分地區為鄉鎮市級，兩者差異性大。故為求兼顧各離島地區之權益保障，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促進離島地區的發展，收因地制宜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建設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公佈實施以來，雖歷經十餘次修訂，但對於離島地區之相關權益規定，不論其係屬縣市層級或鄉鎮市層級，亦不論其交通便利、生活機能等條件差異性，均做統一性規範，往往發生部分條文對於特定離島地區有助益，卻對部分離島地區發展有礙。\n二、以現行離島建設條例來說，蘭嶼、綠島、琉球地區均屬鄉鎮市層級之離島，地方制度上分別受台東縣、屏東縣管轄，在行政資源及預算上，受限於需和該縣市之其他鄉鎮市進行資源分配，故其離島地區之發展條件及資源，比起縣級之離島地區，相對趨於弱勢。\n三、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為例，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惟此法令套用在蘭嶼地區，由於蘭嶼地區往來本島間的時間冗長，交通不便，且當地生活條件不佳，再加上需服務六年之條件設定，使得有意願至蘭嶼地區之教師裹足不前，造成代理教師比例增高，師資人力吃緊。\n四、再舉公務機關之設備報廢問題為例，因蘭嶼地處鹽分侵蝕嚴重之地，以蘭嶼鹽害程度，設備三到四年即已不堪使用。島上修繕不易，設備故障均須送至本島，或等待廠商一季到半年來蘭嶼維修，常緩不濟急。\n五、綜上，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以促進離島地區的發展，收因地制宜之效。","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n\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15-05-26-修正:18","說明":"一、由於蘭嶼、綠島、琉球地區往來本島間交通不便利，且當地生活條件不佳，再加上需服務六年之條件設定，使得有意願至蘭嶼地區之教師裹足不前，造成蘭嶼地區代理教師比例增高，師資人力吃緊。\n\n二、爰此，擬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請調台灣之實際服務年資分雙軌制，金門、馬祖、澎湖等三縣級離島地區維持服務滿六年，始得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而蘭嶼、綠島、琉球等三鄉鎮市級離島改為服務滿四年即可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但蘭嶼、綠島、琉球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n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蘭嶼地處鹽分侵蝕嚴重之地，以蘭嶼鹽害程度，設備三到四年即已不堪使用。島上修繕不易，設備故障均須送至本島，或等待廠商一季到半年來蘭嶼維修，常緩不濟急。\n\n三、爰建議離島地區有關車輛及設備折舊與報廢準則，應以實際條件情況另訂之。","修正":"第十五條之二　離島地區公務車輛與設備設施之折舊與報廢準則，應依各離島地區之實際條件情況另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