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回饋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陳怡潔"],"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mtime":"2024-01-18T23:05: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6-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9736號","laws":["02721"],"提案編號":"759委1973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長期以來，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選址衍生諸多困擾，導致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一直存放10萬餘桶核能電廠低放射性廢棄物，從原本規劃蘭嶼為離島暫貯存地，逐漸成為長期貯存地，蘭嶼雅美族人認為政府有欺騙原住民之意。故此，為加速低放射性廢棄物的遷移，展現出政府照顧當地居民，且維護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自然生態景觀，人文特色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回饋暫行條例」草案，使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得以永續發展，保障當地居民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721","law_name":"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回饋暫行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回饋暫行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法立法目的。\n\n二、為解決長期以來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選址困擾，且加強照顧保障貯存地當地居民福祉、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暫行條例。","增訂":"第一條　為維護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自然生態景觀，人文特色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當地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暫行條例。"},{"說明":"一、本暫行條例用詞定義。\n\n二、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除現有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外，另未來貯存地亦包含在內。\n\n三、因放射性廢棄物係對生態環境、土地有長久性的影響，故擬訂搬遷後十五年內之貯存場，仍適用本暫行條例之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暫行條例所稱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係指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及未來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地區。\n\n前項低放射性廢棄物搬遷後十五年內之貯存地，仍適用本暫行條例之規定。"},{"說明":"一、本暫行條例主管機關。\n\n二、考量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係國家核能發電供應全國人民之電力所需，且貯存地之建設發展涉及各部會之協調，故以行政院作為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暫行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說明":"一、本暫行條例主管機關之任務。\n\n二、為展現重視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永續發展決心，故政府應擬訂計畫，並一定期間內檢討。","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n\n一、訂定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永續發展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n\n二、協調、審議、監督及指導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建設與發展。"},{"說明":"一、本暫行條例所訂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內容。\n\n二、為落實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永續發展計畫，政府應訂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應涵蓋觀光及文化建設、原住民族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建設、社會福利建設、災害防治、教育設施等面向，以全面照顧當地居民及建設發展。","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永續發展計畫，擬定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n\n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n\n二、觀光及文化建設。\n\n三、原住民族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n\n四、生態環境保護。\n\n五、基礎建設。\n\n六、產業發展。\n\n七、交通建設。\n\n八、醫療照顧。\n\n九、社會福利。\n\n十、災害防治。\n\n十一、教育資源。\n\n十二、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n\n十三、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n\n十四、其他相關事項。\n\n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說明":"一、本暫行條例關於提升地區景觀美感及文化特色之規定。\n\n二、為讓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與在地景觀結合，增加當地居民接受度，政府應訂定建築景觀獎勵措施，以提升地區築美感及具有當地文化特色之建築。","增訂":"第六條　為維護及營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地區特色及景觀，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及文化特色。"},{"說明":"一、本暫行條例關於原住民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之規定。\n\n二、由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決定，當初並未經過雅美族人之同意，為展現政府照顧雅美族人之決心，特增訂此條文，對於原住民族之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予以明文規範。","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針對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之原住民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說明":"一、本暫行條例實施之經費來源。\n\n二、由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本係針對核能發電之廢棄物處理經費，故未節省政府開支，先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每年提撥兩億元支應，不足處再編列預算補足之。","增訂":"第八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每年提撥兩億元支應，不足處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足之。"},{"說明":"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