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0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11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1070200700"}],"提案人":["柯志恩","李彥秀","陳學聖","許毓仁","劉建國"],"連署人":["楊鎮浯","陳雪生","陳宜民","張麗善","林為洲","曾銘宗","蔣萬安","高金素梅","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蔣乃辛","林德福","李鴻鈞","林俊憲","徐永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05"]}],"mtime":"2024-01-18T23:06: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7-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19737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19737","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李彥秀、陳學聖、許毓仁、劉建國等20人，鑑於學生輔導法通過後依法應在高中以下學校增置專任輔導教師，然若為快速補充人力而大量開設第二專長班，恐導致未具輔導專長之教師以此管道取得教職並擔任輔導教師，並以專任輔導教師為跳板轉任其他科目教職，導致人員快速流動而無法累積實務經驗，不利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動，為落實學生輔導法並確認專任輔導教師之品質與專業認同感，爰比照特殊教育教師，提案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增列專任輔導教師師培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n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02-06-20-全文修正:6","說明":"為落實學生輔導法立法意旨於各級學校設置輔導教師從事介入性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輔導教師應強化專業培育與專業認同，以確保專業服務品質與人員穩定，特規劃專任輔導教師之師培制度。","修正":"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及輔導教師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n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