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7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104070300400"}],"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柯志恩","楊鎮浯","陳宜民","黃昭順","蔣萬安","洪慈庸","呂孫綾","曾銘宗","許淑華","王金平","尤美女","鄭運鵬","林為洲","林昶佐","李彥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24"],"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1118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11220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4"]}],"mtime":"2024-01-18T23:04: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7-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9731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9731","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繼承編未考量多元性別組成家庭之情況，致使其中配偶與子女繼承權利遭排除或不完全，爰提案修正現行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涉及性別差異性之用語，擴大現行遺產繼承相關規範對象之範圍，保障多元性別、性傾向、性認同者與其子女享有平等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例如：「父母、祖父母」改為「雙親、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n二、本修正案修訂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繼承人順序」與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之指稱用詞。","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n\n二、父母。\n\n三、兄弟姊妹。\n\n四、祖父母。","說明":"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修正":"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n\n二、雙親。\n\n三、兄弟姊妹。\n\n四、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修訂具性別差異性用詞為中性用詞。","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雙親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n五、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7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