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羅明才","蔣乃辛","陳怡潔"],"連署人":["李彥秀","陳宜民","蔣萬安","林麗蟬","林為洲","林德福","許淑華","曾銘宗","許毓仁","楊鎮浯","盧秀燕","柯志恩","黃昭順","李鴻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mtime":"2024-01-18T23:06: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6-1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19747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19747","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羅明才、蔣乃辛、陳怡潔等18人，有鑑於致癌物質對於未成年工作者有較高之致癌風險，然現行法規對於甲醛等十餘項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定之一級致癌物未從嚴規範，致未成年工作者暴露於致癌風險之下。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條，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修正第二十九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有害性工作作業場所之有害物，增列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之一級致癌物，以進一步保護未成年工作者之職業健康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研究發現，發育中之兒童或青少年因細胞係屬高度活化狀態，故癌細胞之發育會比成年人來得更加迅速，因此致癌物質可能對於未成年族群有更高的致癌風險；另查勞動部委託研究發現，美容美髮業有17.6%的作業場所，一級致癌物「甲醛」之容許濃度超過標準值1/2以上，導致從事渠等建教合作之未成年工作者，暴露於致癌風險下。\n二、按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含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威脅未成年人生長發育有害物散布之工作，惟甲醛等十餘項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定之一級致癌物未從嚴規範，恐危及未成年工作者之健康，足見有修法增列致癌性有害物之必要。\n三、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條，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修正第二十九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有害性工作作業場所之有害物，增列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之一級致癌物，減少致癌因子之暴露，確保未成年工作者職業健康安全。","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4","說明":"一、民國103年制定公布「勞動部組織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由「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n\n二、惟前開法律業已公布施行多年，為避免民眾混淆，以及法律用語之統一，將原條文第一項之「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二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n\n一、坑內工作。\n\n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n\n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n\n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n\n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n\n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n\n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n\n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n\n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n\n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n\n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n\n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n\n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n\n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n\n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n\n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32","說明":"一、鑑於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八項有害物，因危害未成年人生長發育，故從嚴規範，以確保未成年人職業健康安全。然甲醛等世界衛生組織（WHO）附屬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所認定之一級致癌物，按勞動部《連鎖美髮作業勞工作業環境有害物暴露調查研究》發現，遍佈於未成年工作者其作業環境當中，如美容美髮業之建教合作機構等，惟現行法規未認定渠等致癌物質為有害物，致未成年工作者恐長時間暴露於致癌風險之下。\n\n二、根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研究發現，發育中之兒童或青少年因細胞係屬高度活化狀態，故癌細胞之發育會比成年人來得更加迅速，因此致癌物質可能對於未成年族群有更高的致癌風險。\n\n三、爰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有害性工作之有害物，增訂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列為第一類致癌物，以降低致癌性有害物於作業場所之暴露，確保未成年工作者之職業健康安全。","修正":"第二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n\n一、坑內工作。\n\n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n\n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世界衛生組織認列為第一類致癌物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n\n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n\n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n\n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n\n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n\n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n\n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n\n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n\n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n\n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n\n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n\n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n\n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n\n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