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7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慈庸等16人、委員黃秀芳等17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25070200400"}],"提案人":["黃秀芳","劉建國","蔡適應","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鄭寶清","黃偉哲","蔡易餘","李麗芬","呂孫綾","王定宇","蘇巧慧","林俊憲","蕭美琴","洪宗熠","李昆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24"}],"mtime":"2024-01-18T23:06: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04","last_time":"2017-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9","會期":2,"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9750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9750","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劉建國、蔡適應、莊瑞雄、蘇震清等17人，有鑑於國內補習班收費糾紛層出不窮，補習班常誘導民眾以分期付款方式吸引報名，但其實是向特定銀行或融資公司辦理貸款，致使若課程中途有意辦理退費，問題重重，除了支付違約金給補習班，還必須立即償還貸款給銀行；當補習機構惡意倒閉時，不只無法完成課程，還必須面對機融機構債務追討；此外，補習班提供之課程屬預付、遲延性商品，消費者先付費用取得上課資格，然若於消費契約存續期間，店家經營不善或財務周轉困難，導致商品或服務無法繼續提供，消費者往往求償無門。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規範補習班業者應取得金融或受託機構之履約保證，並強制納入定型化契約內容之規定，同時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業者簽訂貸款契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三年已有七起補習班倒閉停業事件，受害者約五千人，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及線上語文學習網站TutorWell三間民間學習機構今年初無預警倒閉，受害者高達3千多人，牽涉金額甚至高達20幾億元。\n二、預付、遲延性商品像是健身中心、禮券、生前契約都已有履約保證規定，透過業者之間互保，或者是銀行提供履約保證，可以讓發行機構確保兌現商品或服務，補習班也算是預付、遲延性商品，影響所及每年近百萬人次，也應有履約保證保障消費者權益。\n三、明定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簽訂契約支付費用，避免造成學生因與業者間消費糾紛，影響學生日後個人信貸聲譽。","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n\n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n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n\n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前項情形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應予解聘或解僱。\n\n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law_content_id":"01723:01723:2013-01-11-修正:9","說明":"一、增訂第五項，補習班提供之課程屬預付、遲延性商品，預付、遲延性商品像是健身中心、禮券、生前契約都已有履約保證規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補習班也應有履約保證保障消費者權益。\n\n二、增訂第六項，為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短期補習班之定型化契約確有加強管理監督之必要。\n\n三、增訂第七項，明定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簽訂契約支付費用，避免造成學生因與業者間消費糾紛，影響學生日後個人信貸聲譽。","修正":"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n\n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n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n\n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n\n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前項情形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應予解聘或解僱。\n\n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n\n短期補習班業者辦理業務收取學費時，應依規定取得金融或受託機構之履約保證。\n有關消費者價金保證與信託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並應明訂於定型化契約中，公告列入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n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契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7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