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22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7070200200"}],"提案人":["李彥秀","蔣乃辛","林麗蟬"],"連署人":["陳宜民","王育敏","蔣萬安","許淑華","林為洲","楊鎮浯","江啟臣","曾銘宗","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陳學聖","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吳志揚","張麗善","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6"}],"mtime":"2024-01-18T23:00: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7-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975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9754","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蔣乃辛、林麗蟬等20人，鑑於政府資訊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之指標，全民健康保險既為我國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藉由政府資訊之公開，不僅得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更有助於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信賴及監督，達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中各類核定案件品質之目的，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所作成之爭議審議結果即有予以公開之必要，爰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民有知的權利，爭議審議結果之公開，有利於增進人民對核定案件之瞭解與信賴，更可藉由資訊公開強化爭議審議品質，爰新增第四項之公開規定。\n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爭議審議結果內容包含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姓名、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或法人、團體之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此均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資訊隱私權」之衝突，爰衡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等規範意旨，增訂第五項之規定，於公開爭議審議結果前，應以適當方法去識別化後，始得為之。","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n\n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n\n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7","說明":"一、人民有知的權利，爭議審議結果之公開，有利於增進人民對核定案件之瞭解與信賴，更可藉由資訊公開強化爭議審議品質，爰新增第四項之公開規定。\n\n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爭議審議結果內容包含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姓名、病歷、醫療等個人資料，或法人、團體之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此均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資訊隱私權」之衝突，爰衡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等規範意旨，增訂第五項之規定，於公開爭議審議結果前，應以適當方法去識別化後，始得為之。","修正":"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n\n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n\n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n\n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該特定人後，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