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議案名稱":"「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25070300600"}],"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蘇震清","蔡易餘","陳明文","莊瑞雄","施義芳","鍾佳濱","鄭運鵬","郭正亮","邱泰源","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羅致政","陳曼麗","吳焜裕","呂孫綾","林昶佐","蘇治芬","張廖萬堅","黃秀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20"}],"mtime":"2024-01-18T23:00: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7-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920號委員提案第19756號","laws":["04685"],"提案編號":"920委19756","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鑑於政務人員適用舊制退職時得併計以前年資計算退職金，加上優惠存款利息，退職所得幾無上限，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顯不合理，亟待修正，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列為年金改革首波改革對象已有共識。為落實年金財務永續及世代公平，確保退休人員基本經濟生活所需，爰調降政務人員退職所得每月二萬元上之優惠存款利率並調整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五十-五十五，特提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政務人員退職制度自1972年2月5日建置專法後幾度修正：1996年5月1日退撫經費由隨收隨付制（PAYG）改成部分提存準備制（Partial Funding）；2004年1月1日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離職儲金制。2003年12月前退職者得併計政務及常務（指軍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請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月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85年4月30前之公保養老給付或一次退職酬勞金可辦理）；2004年1月1日後由常務人員轉任退職者，具2003年前之年資適用原規定請領退職酬金；2003年之後常務年資：1.已成就退休條件者：請領常務人員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2.未成就退休條件者：依資遣給與標準請領一次給與；2003年之後政務年資：1.由常務人員轉任者：退職時請領離職儲金2.非由常務人員轉任者：無離職儲金優惠存款：限於1996年4月30前之公保養老給付才可辦理。前述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修正適用過渡條款規定於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合先敘明。\n二、根據銓敘部2016年8月16日於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提出「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實施現況」報告資料，截至2016年6月有541戶退職政務人員享18%優惠存款，總額度為12.10億元。104年度存款戶數為516戶，從國庫領走2.06億元的18%優存利息（台銀負擔0.36億元，政府負擔1.7億萬元）。平均每人每月領取優惠存款利息3萬3,269元，而去年受僱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固定月薪）僅3.8萬元。另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235人，月退職所得（含優惠存款利息）平均金額11萬7,393元（詳參附表）。顯示政務人員適用舊制退職時得併計以前年資計算退職金，加上優惠存款利息，退職所得幾無上限，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前引相關規定顯不合理，亟待修正。\n三、本席等認為，為落實年金財務永續及世代公平，確保退休人員基本經濟生活所需，爰調降政務人員退職所得每月二萬元上之優惠存款利率不得高於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二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一，依其核定退休年資調整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50-55為上限。並明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滿三個月後，支給機關應停止給付超過部分；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之。（修正條文第三項、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4685","law_name":"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離職之政務人員，未申請或領受退職酬勞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n\n本條例施行前之已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仍適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law_content_id":"04685:04685:2003-12-30-制定:13","說明":"一、第三項、第四項新增。\n\n二、政務人員退職制度於2004年1月1日由確定給付制修正為確定提撥離職儲金制。2003年12月前退職者得併計政務及常務（指軍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請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月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85年4月30前之公保養老給付或一次退職酬勞金可辦理），顯示政務人員適用舊制退職時得併計以前年資計算退職金，加上優惠存款利息，退職所得幾無上限，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顯不合理，亟待修正。\n\n三、為落實年金財務永續及世代公平，確保退休人員基本經濟生活所需，爰調降政務人員退職所得每月二萬元上之優惠存款利率不得高於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二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一，並依其核定退休年資調整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50-55為上限，如修正條文第三項所示。\n\n四、第四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施行滿三個月後，支給機關應停止給付超過部分；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之。","修正":"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離職之政務人員，未申請或領受退職酬勞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n\n本條例施行前之已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仍適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n\n前二項及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退職，每月退職所得（含優惠存款利息）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修正施行後，其優惠存款利率不得高於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二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一；每月退職所得（含優惠存款利息），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如下所定之百分比上限：\n一、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n二、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百分之五十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n本條例修正施行滿三個月後政務人員退職所得支給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超過部分應停止給付；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