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2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孔炤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3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1200"}],"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黃秀芳","鄭寶清","林俊憲","劉世芳","呂孫綾","賴瑞隆","蔡易餘","蔡適應","林靜儀","邱議瑩","羅致政","鍾佳濱","劉建國","何欣純","張廖萬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歐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2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3"]}],"mtime":"2024-01-18T23:00: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19760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19760","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鑑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並於一百年施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以來，勞工得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為利勞工於審查過程中，證據之收集、爭點之整理等專業性之協助，以平衡勞資間力量之均等，落實本法保障勞工之意旨，爰擬具本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擴大勞資爭議扶助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按本法第六條係處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蓋相較於資方，勞方常處於經濟上較為弱勢之地位。有鑑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如欲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常需花費相當之費用，為使其於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爰有第三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又本法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相關規定，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自本法於一百年施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以來，勞工得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雇、降調或減薪等不當勞動行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為利勞工於審查過程中，證據之收集、爭點之整理等專業性之協助，以平衡勞資間力量之均等，落實本法保障勞工之意旨，爰擬具本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擴大勞資爭議之扶助範疇。\n二、為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扶助範圍，修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列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n\n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n\n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7","說明":"一、增列第三項部分文字。\n\n二、自勞資爭議處理法於一百年施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以來，勞工得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雇、降調或減薪等不當勞動行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申請。為利勞工於審查過程中，證據之收集、爭點之整理等專業性之協助，以平衡勞資間力量之均等，落實本法保障勞工之意旨，爰擴大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扶助範圍，增列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提起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裁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修正":"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n\n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n\n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提起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裁決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n\n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