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03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4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8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4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400"}],"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盧秀燕","徐榛蔚","王惠美","林德福","許淑華","林麗蟬","張麗善","費鴻泰","黃昭順","曾銘宗","林為洲","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李鴻鈞","王育敏","馬文君","蔣萬安","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4"}],"mtime":"2024-01-18T23:00: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9761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9761","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鑑於電動車屬綠能車輛，除替代燃油車交通運輸之目的外，並可結合綠能產業發展，降低國內進口能源需求及減少碳排放及空氣汙染。自100年起免徵電動車輛貨物稅以來，已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產業逐步發展，並促成國內產業供應鏈建立及外銷國際市場。為持續推動綠能電動車輛普及化，達到降低碳排放及空氣汙染與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爰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延長電動車輛貨物稅免徵誘因至110年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自產能源匱乏，超過98%的能源供給來自國外進口，目前車輛以使用地球蘊藏量偏低之石化燃料汽油為主，且其運轉所造成大量碳排放加速地球溫升，此外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汙染物質，以國內細懸微粒PM2.5為例，環保署資料顯示37%來自車輛之移動汙染，有害國人健康及生活品質，提供購車誘因鼓勵民眾使用電動機車等綠能電動車輛，為解決汙染之最佳對策。\n二、依財政部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略以..小客車...從價徵收25%（2,000cc以下）或30%（2,001cc以上）；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15%；但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另機械腳踏車…從價徵收17%。另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電動車輛稅率減半徵收。為強化推廣國內綠能電動車輛使用，及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本條例於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自生效日（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至103年1月27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本條文續經行政院於103年1月21日發布行政命令延長減免年限至106年1月27日。\n三、電動車輛具節能減碳效益，且可與國內ICT產業結合，目前在各部會協力推動已進入全球供應鏈體系並初具產業發展效益。另國內車廠及零組件廠商已配合政策投入車輛開發，據ARTC車輛中心統計，車電產值由2006年560億成長至2015年的1,750億元，基於ICT產業優勢與汽車零部件聚落完整，台灣具備汽車電子發展優勢。目前國內3C廠、車電廠與零件廠積極跨入電動車與4C商機，成為台灣車電成長動能。值此降低成本以提升普及率之關鍵時刻，取消貨物稅減免誘因，勢將對產業發展及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造成重大打擊。\n四、電動車輛品質、性能與安全性逐年提升，配合政府賦稅減免等誘因，依交通部統計資料，累計至105年7月共計推動51,502輛電動車輛，其中包括213輛電動大客車、472輛電動小客車、50,803輛電動機車及14輛電動小貨車及特種車。其中電動機車銷量已由第1期推動（98至102年）平均每年5,000輛，倍增至目前第2期（103至106年）平均每年10,000輛，顯著成長。\n五、依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簡稱IEA）預估2020年電動車銷售占比約16%，初具量產規模；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也預測鋰電池價格會在2022年前降到$200/kWh（2015年約為$350/kWh），使得電動車與引擎車售價接近。而環保署已完成研議我國機車廢氣排放第六期及第七期標準，將分別自民國106年及110年（西元2021年）施行，以進一步改善機車廢氣污染排放情形；另環保署現正規劃108年（西元2019年）實施汽車第6期排放標準，屆時開始實施第6期標準後，所有新生產和進口的汽機車都須符合新標準，但會有1年緩衝時間，即民國109年（2020年）才會對業者開罰。\n六、鑑於電動車輛貨物稅免徵措施將於明（106）年1月27日屆期，屆期後之電動車輛出廠成本將大幅提高，勢必反應於終端銷售價格，不利民眾購買綠能電動車輛。考量國內電動車輛開發期程，及量產初期合適賦稅誘因期限，建議電動車輛貨物稅免徵期限，可明確訂定至110年底（2021年）。爰此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延長提供電動車輛貨物稅免徵誘因，以推動電動車普及，並符合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願景。","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1-01-10-修正:17","說明":"一、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強化誘因降低電動車輛售價，以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n\n二、參酌國際發展趨勢，明確訂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落日期限，以持續鼓勵相關業者配合政策投入產業發展。","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一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3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