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35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2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5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300"}],"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孔文吉","林德福","吳志揚","許淑華","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羅明才","王育敏","林麗蟬","馬文君","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蔣萬安","陳怡潔","王惠美","楊鎮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9"]}],"mtime":"2024-01-18T23:01: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77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9775","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有鑑於我國位處颱風常侵襲之地域、地震發生頻繁，且現今極端氣候常導致重大災情，故地方政府首長可視災情預報或情況，並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通報停止上班上課。然勞動基準法並未對「天災假」有完整的法律規範，導致某些雇主仍強制要求勞工於天災發生時仍需值勤，已影響勞工權益與生命安全。爰此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賦予天災假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然近年受於極端氣候影響，天災事變頻傳，地方政府首長才採用放天災假，讓民眾有足夠時間應變或處理，然天災假在勞基法中並未有完善的法律規定，常造成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災假中冒險上班。\n二、從颱風新聞可得知，如外送業者、服務業者仍需在放颱風假中，頂著狂風驟雨、冒著生命安全前往上班地點，主因在於停班後的後續法源依據為「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並無對雇主有法律強制力，亦無任何違反規定的行政處分，屬於訓示命令，故有其將之法律明文化之必要。\n三、於此，提案增訂勞基法第四十條之一，賦予天災假法制化，以保障勞工之財產與生命之安全。","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處於颱風經常性侵害之地域，面對已達放颱風假之基準，地方政府首長可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告停班停課，但仍有部分雇主要求勞工上班，其因在於並無法律約束力，致使勞工於危險天氣上班，罔顧生命安全。\n\n三、經查，勞工之颱風假相關規定為「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作為準則，對於雇主之規範並無相關違反處分，爰此參酌該要點之精神，制定因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首長認定後停止上班後的法源依據。\n\n四、為保障勞工之生命安全及權益，本條文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不得視為曠工、遲到等損及勞工之權益作為。雖工作區域未在災區，若受其影響亦同。\n\n五、於天然災害發生時，上班之決定由勞雇雙方先於事前約定，以解決資方片面要求之問題。\n\n六、若需在停止上班日執勤者，條文明文規定，雇主須加倍給予薪資並提供交通工具等，以維護勞工之權益。\n\n七、因天災停班日執勤之工作場域，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條文明定在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須進行膝關保護措施。","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經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工作場所雖未經地方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然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影響通行後遲到或未能出勤者，亦同。\n\n雇主需勞工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n\n勞工因前項規定而出勤者，雇主除了當日薪資外，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n\n勞工之工作場所因天災害、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至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