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議案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明文","蔡易餘","陳亭妃"],"連署人":["林俊憲","林岱樺","劉建國","何欣純","施義芳","賴瑞隆","管碧玲","鄭寶清","蘇震清","蘇治芬","黃秀芳","呂孫綾","張廖萬堅","劉世芳","余宛如","吳焜裕","蔡適應","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0: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363號委員提案第19778號","laws":["01035"],"提案編號":"1363委19778","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蔡易餘、陳亭妃等21人，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已經進行試營運，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組織架構卻未隨著南部院區的設立而進行調整，讓南部院區宛如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南部分處，不符行政院對於南部院區的定位，為導正相關組織缺失，爰擬具「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35","law_name":"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law_content_id":"01035:01035:1986-12-19-制定:1","說明":"為加強對台灣文化藝術的宣揚並因應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的定位，爰增加對台灣文化藝術品與亞洲文化藝術品的徵集、研究與闡揚。","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對台灣文化藝術品、亞洲文化藝術品與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典藏、展示、推廣、研究，與社教功能，並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現行":"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n\n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n\n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n\n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n\n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n\n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law_content_id":"01035:01035:2007-12-21-全文修正:2","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並非僅對古文物進行典藏、研究、蒐集與展覽，爰進行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n\n一、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n\n二、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n\n三、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n\n四、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n\n五、其他有關文物與藝術品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law_content_id":"01035:01035:2007-12-21-全文修正:3","說明":"一、修改副院長員額。\n\n二、目前南部院區僅設置由一位處長進行管理，明顯矮化南部院區的地位，為落實南北院區的平衡地位，建議副院長改制為三人，並由其中一位副院長專責南部院區的業務。","修正":"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特任；副院長共三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