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鴻鈞"],"連署人":["柯志恩","許毓仁","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張麗善","李彥秀","羅明才","盧秀燕","孔文吉","陳雪生","陳超明","林俊憲","林麗蟬","鄭寶清","周陳秀霞","高金素梅","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1: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78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780","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有鑑於近十年來，汽機車遭竊比例占整體竊盜案件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始終是竊賊下手的主要目標。然而往往在失竊報警查獲之後，盜賊辯稱只是偷騎（開）車，事後已經歸還等藉口，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給予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導致人民感受與法律有明顯落差，並有鼓勵犯罪之嫌。為求有效保障民眾財產權，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訂無權使用交通工具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每年高達兩萬輛以上的汽機車遭竊，近十年來始終占整體竊盜案件比例高達35%以上，顯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始終為竊賊所青睞。\n二、媒體上屢見「竊騎機車代步，有歸還判無罪」新聞，主因是法界通常面對此類汽機車竊盜案件時，均會引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見解，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非該當刑法之竊盜罪：「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祇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進而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是法官給予無罪判決。這類判決與民眾對法律認知與情感相距甚遠，難怪民眾對司法倍感失望。\n三、為有效打擊犯罪與保護民眾財產權，並給予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者一定懲罰，爰此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刑法修正案。且有鑑於使用竊盜對於侵害私人法益尚屬輕微，是以增訂本條將使用竊盜歸為告訴乃論之罪。","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二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394","說明":"有鑑於使用竊盜目前不論法界或是學界都不認為屬於竊盜罪，往往導致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者得以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顯於民眾對於法律認知與情感有明顯落差，爰此參考德國立法例，增訂使用竊盜罪，藉以保障民眾財產權。","修正":"第三百二十二條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使用，而竊取他人之汽機車或腳踏車者，為使用竊盜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雖應接受處罰之必要，然而使用竊盜對於侵害私人法益尚屬輕微，是以增訂本條將使用竊盜歸為告訴乃論之罪。","修正":"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　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