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7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鴻鈞","陳怡潔","林俊憲"],"連署人":["徐志榮","陳學聖","林麗蟬","鄭寶清","林德福","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趙正宇","柯志恩","周陳秀霞","羅明才","許毓仁","陳超明","張麗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1: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782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9782","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陳怡潔、林俊憲等17人，有鑑於我國雇主或雇主周邊關係人等對於外籍勞工性侵事件頻傳，對於我國形象明顯有損。以民國104年為例，就有122名外籍勞工通報遭受性侵害，其中高達90人屬於家庭看護工。為求保障外籍勞工人身安全，是以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針對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曾對所聘僱之外國人犯有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之行為且經判刑確定，終身不得再聘請外籍勞工。此外，這些外籍勞工大多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該就業機構理應肩負起所仲介之外籍看護工的人身安全，應對外籍勞工加強訪視與重視工安通報，是以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條文，透過加重責任來要求就業服務機關能更加重視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已經突破60萬人，顯見外籍勞工對於我國特定產業人力缺口有一定的貢獻。然而，因為外籍勞工因經濟與地位上的弱勢，往往容易面臨不肖雇主或其周邊相關人士的欺凌，是以根據衛福部統計，去（104）年就有122名外籍勞工通報遭受性侵害，當中有90名是屬於家庭看護工。顯見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外籍勞工遭性侵的問題未能有效處理。\n二、外籍勞工大多是由私立就業服務機關引進來台工作，理應加強對外勞的人身安全賦予一定責任，大多私立機構面臨所仲介外勞反應雇主不當行為時，通常是以安撫或是要求息事寧人方式處理，導致弱勢的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難以獲得保障。\n三、自2000至2016年7月底止，外籍看護工從9萬8508人增加至22萬7675人，成長率達到131.12%。主因是因為台灣由於邁入老年化社會，對於看護需求增加，外籍看護工之所以成長迅速，除了財務負擔較輕之外，能全天候照顧是僱主考量的重點。是以外勞看護工日後將成為我國長照體制中的重要一環，然而日前媒體所報導之雇主性侵外籍看護工，遭到錄影存證，並被上傳網路，導致我國形象重創，倘若此種行徑不加以防範，難保未來外籍勞工輸出國家減少人數或是封殺我國，如此恐將導致我國未來長照產業人力出現缺口。\n四、因此，為求保障外籍勞工之人身安全，並有效達到遏阻效果。特以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明訂犯有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各項罪刑之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應予取消終身雇用外籍勞工資格，並透過加強處罰來督促負責仲介的私立就業機構加強與所仲介之外勞加強訪視與通聯，藉以降低外籍勞工的工作風險。","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0","說明":"一、長期以來，國內屢傳雇主或其周邊人士性侵外籍勞工，特別是以家庭看護工為主，以衛福部統計，去年就有122名外勞通報遭到性侵，其中有90名屬於外籍看護工。\n\n二、由於外籍勞工屬於弱勢族群，為求保障其人身安全，特提案修正本條文，增加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曾對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性侵害犯罪且經判確定者，取消其終身雇用外籍勞工資格。\n\n三、本文中所稱性侵害犯罪，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規範的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為主。","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十六、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及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曾對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性侵害犯罪且經判確定。\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n\n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n\n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76","說明":"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大多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理應這些仲介機構應就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提供足夠保障，是以提案修正，至盼透過加強處罰來督促負責仲介的私立就業機構加強與所仲介之外勞加強訪視與通聯，藉以降低外籍勞工的工作風險。","修正":"第六十九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n\n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n\n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n\n四、一年內，其所仲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外國人，遭受性侵害犯罪合計三人以上。"},{"現行":"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7","說明":"倘若私立就業機構漠視外籍勞工安危，三年內其所仲介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犯罪合計超過五人以上時，主管機關理應儘速廢止其設立許可。","修正":"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三、三年內其所仲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外國人，遭受性侵害犯罪合計五人以上。\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