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4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8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4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400"}],"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蘇震清","蔡易餘","何欣純","許智傑","王定宇","陳素月","張廖萬堅","黃偉哲","趙正宇","李俊俋","郭正亮","吳琪銘","洪宗熠","姚文智","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4"}],"mtime":"2024-01-18T22:57: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9786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9786","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為提高國內家電與電動車輛產業競爭力，協助廠商降低經營成本與投入更多研發經費，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60年代台灣經濟逐步起飛階段，政府為了節約能源與外部成本的修正，乃針對當時仍屬高價的電器類用品加徵貨物稅。以當年進口家電仍須課徵高額進口稅的背景下，業者對於貨物稅的課徵自然沒有二話。如今物換星移，台灣經過40年的社會發展與經濟變遷，電器類產品早已是每戶家庭的必需品，更是國民每日不可或缺的生活用品，此時如果仍要續徵貨物稅，不但是不合時宜，更是削弱國內家電產業的競爭力；尤其台灣自加入WTO、簽立ECFA之後，家電廠商紛紛外移，傳統家電產業早已落入弱勢之林，未來如若再加上加值型營業稅的提高，以及如今已在討論的能源稅課徵，對於台灣家電產業來說，不啻是雪上加霜的三重剝削。\n二、此外，近年來國內家電業者更面臨韓國的強勢挑戰，更有大陸、東協組織的低價商品海嘯的侵襲。眾人皆知，中國的經濟發展、韓國的家電產業的大幅升級，乃是其政府刻意營造之優勢的產業經營環境，藉以扶持產業發展與升級。但是台灣的傳統家電業者在政府長年的忽視下，不但沒有產業扶植政策，過時的貨物稅─等同稅上加稅的做法，猶如一副加諸於台灣家電產業的枷鎖，不但阻礙了產業的發展機會，更造成無論是品牌製造商、協力廠商……等家電整體產業的競爭弱勢。\n三、國內家電業發展現正處於關鍵的時間點上，譬如電視正面臨數位化的轉型，電冰箱、洗衣機與冷氣機則面臨變頻的轉型，而這些新技術的開發都需要更多的研發費用來支持。試想，如果台灣廠商無法贏得這個時間點的挑戰，則未來的市場勢必拱手讓給國外的廠牌。因此，貨物稅的降低不但能夠減少廠家成本，藉以貼補研發費用，也更能讓廠商反應在降低商品售價上，讓消費者可以比較輕鬆地購買到符合時代（如數位電視）或更為節能的商品，如此良性循環的結果，絕對能達成消費者、廠商與政府三者，或經濟繁榮、就業提升與節能環保等三者都贏的局面。\n四、另有鑑於全球環境變遷，各國紛紛發展環保綠能產業，競相投入低碳運輸，而國內車輛業者為配合政府智慧產業政策，已投入大量資源研發及基礎設施，目前智慧電動車在台已形成完整上中下游產業鏈，包含整車組裝、關鍵零組件（電池、馬達、電控），以及一般系統組件（車身、轉向、剎車、避震），符合政府積極輔導創新產業的方向，以及世界各國發展的潮流。近百家廠商串聯投入生產數百項零件，累計投資額已超過百億元。\n五、由於目前電動車輛產業尚屬萌芽期，在業者持續投入大量資金，市場規模仍不足支撐成本之時，該產業仍需政府的扶植，惜免徵貨物稅之政策將於明（106）年一月底屆滿，為讓政府提供穩定誘因，有效引領產業發展，爰此修法要求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說明":"為提高國內家電業廠商競爭力，降低其營運成本與提升研發經費，以面對韓國業者強勢挑戰；與中國與東協組織的低價競爭，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調降電器類產品貨物稅百分之五十。","修正":"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七點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六點五。\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1-01-10-修正:17","說明":"由於目前電動車輛產業尚屬萌芽期，在業者持續投入大量資金，市場規模仍不足支撐其成本之時，仍需政府的扶植，為讓政府提供穩定誘因，有效引領產業發展，爰此修法要求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