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呂孫綾","陳賴素美","張宏陸"],"連署人":["劉建國","施義芳","黃國書","洪宗熠","邱議瑩","蘇巧慧","邱泰源","吳焜裕","林俊憲","江永昌","鄭運鵬","邱志偉","吳玉琴","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3:02: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9799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9799","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呂孫綾、陳賴素美、張宏陸等18人，鑑於國內販賣、施用毒品人口居高不下，雖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正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惟查修法後，歷年查獲之毒品數量以及販賣與施用毒品人數仍未顯著下降。另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未成年使用毒品嫌疑人數，104年與105年同期相較仍增加2.43%，顯見我國毒品問題日益嚴重，製造與販賣之刑罰仍有不足，未能在最初期製毒與販賣階段即達遏止效果，故為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並積極防止毒品入侵校園，嚴重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針對製造、運輸及販賣各級毒品提高之刑度及罰金，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104年警察署公布資料顯示，104年查獲毒品總重量達7,631.30公斤較100年增加2,985.01公斤（+64.24%），其中以「第四級毒品及其它」增加4,006.37公斤最多，其次為第二級毒品增加551.88公斤。第一級毒品以海洛因為主，除了100年外，近4年查獲重量均破100公斤；第二級毒品以安非他命、搖頭丸及大麻為主，104年查獲重量1,540.64公斤創近5年新高，其中安非他命及搖頭丸分別較103年增加677.57公斤（+102.23%）及57.62公斤（+101.81%），成長超過1倍；第三級毒品以K他命及一粒眠為主。另100年至104年，近五年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例計分別為，4萬5,999件、4萬4,001件、4萬013件、3萬8,639件、4萬9,576件，每年毒品犯罪皆高達四、五萬件，顯示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n二、根據104年警政署統計資料，104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犯，犯罪方法以「施用」3萬2,202人最多（占59.51%）、「持有」1萬3,213人居次（占24.42%）、「販賣」4,922人（占9.10%）居第三。其中第一級毒品以「施用」8,958人最多，「持有」3,357人次之；第二級毒品亦以「施用」2萬3,244人最多，「持有」9,071人次之；第三級毒品則以「販賣」1,121人最多，「轉讓」978人次之。另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統計資料顯示，105年9月底在監受刑人共計5萬6,679人，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萬7,762人占49.0%居首，進一步分析在監毒品受刑人數中，屬於製販運輸受刑者所佔比例高達59%，另105年1-9月新入監毒品受刑人計8,044人，其中1,271人犯罪行為屬製賣運輸，6,278人屬施用毒品者。\n三、根據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分析報告，未成年犯罪類型102年起，毒品犯罪成為兒童少年犯罪類型第三位，而使用毒品人數也從98年845人，自99年開始已至1,214人，101年更增至1658人，截至105年8月，未成年毒品犯罪人數已達1,644人。顯見台灣未成年毒品犯罪情況日益嚴重，將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n四、為有效防制嚇阻毒品危害及未成年毒品犯罪問題，應針對源頭進行杜絕防治，檢視現行條文，目前對於毒品提供者之刑責，仍嫌不足確實有仍有調整、加重之空間，以強化嚇阻之功效。另雖現行條文已針對向未成年人、懷胎婦女進行強迫或欺瞞使用、引誘施用、轉讓毒品之行為有加重刑責之規定，然對於「販賣」卻未加重刑責，致使未成年輕易取得毒品，導致毒品氾濫而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現行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僅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設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顯有不足。\n五、綜上所述，為有效嚇阻各級毒品之製造、販賣、運輸，及進一步杜絕未成年的毒品取得，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修正草案」，以降低毒品對社會之危害。","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5","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n\n二、民國八十九年曾修正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罰金刑，惟歷年查獲之毒品數量以及販賣與施用毒品人數仍未顯著下降。\n\n三、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4年查獲毒品總重量達7,631.30公斤較100年增加2,985.01公斤（+64.24%），另100年至104年，近五年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例計分別為，4萬5,999件、4萬4,001件、4萬013件、3萬8,639件、4萬9,576件，每年毒品犯罪皆高達四、五萬件，顯示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n\n四、為有效防制嚇阻毒品危害犯罪問題，應針對源頭進行杜絕防治，爰修正第一項至第五項，製造、運輸、販賣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提高其刑罰金。","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5-01-23-修正:10","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根據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分析報告，未成年犯罪類型102年起，毒品犯罪成為兒童少年犯罪類型第三位，而使用毒品人數也從98年845人，自99年開始已至1,214人，101年更增至1658人，截至105年8月，未成年毒品犯罪人數已達1,644人。顯見台灣未成年毒品犯罪情況日益嚴重，將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n\n三、現行條文已針對向未成年人、懷胎婦女進行強迫或欺瞞使用、引誘施用、轉讓毒品之行為有加重刑責之規定，然對於「販賣」卻未加重刑責，致使未成年輕易取得毒品，導致毒品氾濫而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現行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僅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設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顯有不足。\n\n四、為有效嚇阻各級毒品之製造、販賣、運輸，及進一步杜絕未成年的毒品取得，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對於販賣毒品毒品予未成年及懷胎婦女者加重其刑度之二分之一。","修正":"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