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劉建國","陳賴素美","黃國書","邱泰源","施義芳","蘇巧慧","洪宗熠","林俊憲","邱議瑩","張宏陸","呂孫綾","吳玉琴","邱志偉","江永昌","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mtime":"2024-01-18T23:02: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767號委員提案第19801號","laws":["01050"],"提案編號":"1767委19801","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鑑於提案將原「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之後，涉及中央二級機關規模與建制之調整，包括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修正為以十五個為限，連帶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修正為以七個為限，而各部司級業務單位總數以一百一十二個為限修正為以一百二十個為限，爰提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文內容。","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n\n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n\n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n\n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n\n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5","說明":"一、新增海洋部。\n\n二、故部之總數修正為以十五個為限。","修正":"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n\n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n\n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n\n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n\n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現行":"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n\n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n\n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6","說明":"新增海洋部，業務司級單位之總數由以一百十二個為限，修正為以一百二十個為限。","修正":"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n\n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n\n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個為限。"},{"現行":"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n\n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7","說明":"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委員會總數由八個修正為七個。","修正":"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n\n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七個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