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0/LCEWA01_0902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0/LCEWA01_0902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7070200300"}],"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吳秉叡","劉世芳"],"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會期":"09-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1","2016-11-15"],"會議代碼":"院會-9-2-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9-2-26-23"}],"mtime":"2024-01-18T23:01: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1","last_time":"2016-1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0","會期":2,"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980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19804","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基於人道考量及人權價值，為境外學生待遇之一致性，中國大陸學生比照外籍學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惟全民健保係屬社會保險，基於社會保險之公平、合理性及政府財務負擔之考量，保險費全額自付，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文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n\n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1","說明":"一、醫療屬於人權，基於人道考量和境外學生待遇的一致性，中國大陸來臺就讀學位之學生比照外籍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但因資源有限，應先分配給本國籍和長期居住者，保險費應由學生全額自行負擔。\n\n二、於本法修正前，已經來臺就學之僑生及外籍學生，為保障其既有權益，不影響其來臺前之評估，故已參加健保及等待參加健保者，其保險費負擔依本法修正前條文計算至該學位完成日止，爰增訂本條第二項。\n\n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修正":"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n\n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四類被保險人：\n\n(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n\n(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n\n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n\n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但經入學許可來臺就學之學生，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自付全額保險費。\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來臺就學，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僑生及外籍學生，其保險費負擔依修正前條文計算，至該學位完成日止。"},{"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115","說明":"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