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邱泰源","林俊憲"],"連署人":["江永昌","郭正亮","呂孫綾","吳焜裕","鍾佳濱","蘇巧慧","吳玉琴","施義芳","鍾孔炤","賴瑞隆","周春米","林靜儀","張廖萬堅","趙正宇","陳其邁","陳素月","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7: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9819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9819","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邱泰源、林俊憲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衛福部宣布不准藝人代言醫療廣告，引起很大的討論，10月4日又對外宣布擬進一步公告不論任何職業，須有親身體驗才能「經驗分享」。由上述可知，隨著醫療產業日益發達，相關的廣告也越來越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中，其中相當大的部分為醫美相關的廣告。根據美國研調機構Medical Insight估算，過去10年全球醫美產業每年平均年複合成長達10.9%。目前台灣更以14.8%的年複合成長率成長，2015年產值預估已達600億台幣之譜。\n二、隨著醫美產業蓬勃發展，很多醫美機構為了搶客，削價競爭的情況時有所聞，更甚者，使用誇大不實及令人誤會的用語、影像、優惠等來吸引客人，此等醫療廣告亂象充斥於網路、報章雜誌及戶外看板廣告。然104年全國違規醫療廣告開罰數為385件，扣除120件屬於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機構違規只有265件，平均每月每個縣市政府只開出一張罰單，與網路及報章雜誌違規廣告充斥的情況差異太大。\n三、衛福部公告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解釋令，禁止12項內容，在無充分的取締人力，根本是無法管理。因此，爰有必要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五條，醫療廣告一律採取事前審查，不限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經核准後始得刊登或播放。同時，考量地方政府人力恐無法負擔巨大的醫療廣告量，得採委外審查，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機構、團體為之，審查費用由業者自行負擔。","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五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n\n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n\n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n\n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n\n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n\n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n\n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93","說明":"一、為避免目前醫療廣告之亂象，醫療廣告一律採取事前審查，不限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經核准後始得刊登或播放。\n\n二、考量地方政府人力恐無法負擔巨大的醫療廣告量，得採委外審查，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機構、團體為之，審查費用由業者自行負擔。","修正":"第八十五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n\n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n\n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n\n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n\n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n\n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n\n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圖片或影像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n\n對於前項醫療廣告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機構、團體為之，其審查費用由製作醫療廣告者負擔。\n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