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30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蔡適應"],"連署人":["蔡易餘","邱志偉","葉宜津","柯建銘","呂孫綾","陳歐珀","趙天麟","陳其邁","郭正亮","蕭美琴","張宏陸","林俊憲","王定宇","黃國書","施義芳","鄭運鵬","羅致政","高志鵬","李俊俋","劉世芳","蘇震清","莊瑞雄","鍾孔炤","陳素月","蘇巧慧","周春米","李昆澤","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8: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9823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9823","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蔡適應等30人，有鑑於現行法規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轉任公職或擔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之事業職務，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公教人員部分均已修法完成，為維持法律一致性，並避免造成軍公教同薪不同酬之疑慮，爰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退伍軍人（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之事業職務，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優惠存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院99年7月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附帶決議：「公務人員（含軍公教）退休（退伍、退職）轉（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以及政府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領取雙薪之現象。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之主管機關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防部、教育部、主計處，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之規定，明訂軍、公、教人員退休（退伍、退職）轉（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以及政府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時，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18%優惠存款。」\n二、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n三、為貫徹法律一致性，特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支領退休俸之軍人就任公職、或轉（再）任中央政府暨其營業與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職務者，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18%優惠存款，以澈底杜絕退伍軍人支領雙薪及淪為酬庸。","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37","說明":"一、99年本院已通過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附帶決議：「軍公教人員退休轉任公職或擔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之事業職務，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18%優惠存款」，惟在職軍人退伍後轉（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之事業職務，仍可同時領取薪水及退休俸，有違法律之一致性。\n\n二、增加第一項第四款，係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增加在職軍人退伍後轉（再）任公職或擔任政府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之事業職務，應立即停止領取月退休金與18%優惠存款。以澈底杜絕退伍軍人支領雙薪及淪為酬庸。\n\n三、新增本條第二項，因前述修正增訂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為避免服役未滿二十年退役者，所領取之退休俸或贍養金金額微薄，難以維持日常生活支出，為保障其生活安穩，爰予以排除。","修正":"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n但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服役未滿二十年退役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