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名稱":"「國民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蕭美琴","黃秀芳","黃國書","趙正宇","李麗芬","余宛如","鄭運鵬","鍾孔炤","江永昌","李昆澤","許智傑","呂孫綾","劉世芳","吳焜裕","陳其邁","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8: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9825號","laws":["05207"],"提案編號":"1037委19825","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鑑於為使全國人民，不分地域能享有一致之國民福利，且落實政府保障國民之基本人權、創造維護人性尊嚴之社會環境，並使政府對於相關國民福利措施之推動、政策之研議、制度之建構與相關法令之完備有所依據，爰擬具制定「國民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及踐行基本國策原則之目標，政府應積極建構以福利國家為本之國民福利體系。而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公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我國業將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政府更應加強我國社會福利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並尋求建立符合當前趨勢之國民福利體系，以滿足國民生存所需。\n二、再者，數十年來，政府致力推廣各項、多方面之社會福利措施，制定各種法律或法規據以實施，成效顯著。惟部分有關福利措施之法規仍有不足，或有缺漏，加上當前國家社會所面臨之新、舊社會問題方興未艾，全球化下國家競爭力之維持，所得日益集中，貧富差距日漸加大，就業問題日益嚴重，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化趨勢逐漸加速等現象，導致青年、壯年世代與中產階級面臨兒童與老人扶養、工作困難、居住正義、醫療健康等嚴峻之社會議題。\n三、為因應國內社會、經濟環境變遷，並基於全國各縣市之人民均屬我國國民之理念，不能因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不同，或因地方政府政策、資源、財力不同而異其所享有之福利，故政府對於全國國民不分地域，應同等對待，以力求國民福利一致為目標。\n四、綜上所述，有關國民福利業務之規劃設計應以中央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為輔，中央政府原則上應規劃、設計有關國民福利之政策、計畫或措施，並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結合社會民間力量推動國民福利業務，提供國人自出生至終老生活所需福利，以落實政府保障國民之基本人權、創造維護人性尊嚴之社會環境，因此有必要制定基本法俾使政府對於相關國民福利措施之推動、政策之研議、制度之建構與相關法令之完備有所準據。","對照表":[{"law_id":"05207","law_name":"國民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名稱","title":"國民福利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名稱。","名稱":"國民福利基本法"}]},{"law_id":"05207","law_name":"國民福利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福利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確立國民福利基本方針與原則，建構國民福利體系及推動國民福利業務，確保國民福利制度一致性，不因地域有所差別，以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國民福利及其內涵等相關用詞之定義。","增訂":"第三條　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國民福利：指兒童照護、基本教育、國民就業、居住正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醫療健康及老年安養等福利事項。\n\n二、兒童照護：指提供兒童適當之保護、照顧及生育補助津貼，健全兒童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保護兒童安全成長，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n\n三、基本教育：係指完善基本教育制度，提供國民普遍、多元、適性及優質教育服務，以確保教育機會平等、提升國民基本知能及能力。\n\n四、國民就業：係指在提供國民就業訓練、創造多元就業機會、改善就業環境及輔導失業者再就業之服務，以維護國民就業安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n\n五、居住正義：係指提供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所為從事興辦社會住宅或給予住宅補助等服務，並增進居住品質、維護居住平等權利之措施。\n\n六、社會救助：係指對於生活困難之經濟弱勢者，或遭受緊急危難或災害、變故者，因無力或甚難生活，給予照顧或救濟，並協助其自立生活。\n\n七、社會保險：指以強制性互助互利、共同危險分擔原則之方式，確保國民發生保險事故時獲得給付，以保障基本經濟生活及醫療照顧，維持社會安定。\n\n八、醫療健康：指加強醫療公衛體系，培養國人健康生活型態，提供衛生之社會環境，確保醫療服務品質，以增進國民健康。\n\n九、老年安養：指建構完善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結合預防、治療、協助等服務及在地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減少城鄉差距，提供年長者尊嚴、便利之照顧環境。"},{"說明":"為保障人民永續享有基本之國民福利，中央應訂定有關國民福利之基本政策，及因應社會經濟變遷，應定期檢討。","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財政收支負擔，提出國民福利實施之遠景、策略、現況說明，擬定具體計畫，落實全國一致性之國民福利政策目標，並定期評估檢討國民福利事項執行狀況。"},{"說明":"國民福利之實施精神。","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擬具之國民福利計畫，共同推動實施國民福利事項，並因地制宜，結合社會資源，建立聯繫機制、強化服務網路，秉持專業、多元方式，提供便利性、在地性之國民福利。"},{"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民福利權限之範圍。","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辦理國民福利事項如下：\n\n一、擬定全國性國民福利之具體計畫、規劃設計相關法規，以落實全國一致性之國民福利政策目標。\n\n二、執行全國性國民福利事項，並協調、協助直轄市、縣（市）國民福利事項之推動。\n\n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國民福利事項之監督。\n\n四、中央或全國性國民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n\n五、促進國民福利之國際交流。\n\n六、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國民福利事項。"},{"說明":"地方辦理國民福利事項之範圍。","增訂":"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辦理國民福利事項如下：\n\n一、擬定符合直轄市、縣（市）需求之地方性國民福利政策、相關法規之規劃設計及執行。\n\n二、全國性國民福利政策、法規與計畫之執行。\n\n三、直轄市、縣（市）國民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n\n四、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國民福利事項。"},{"說明":"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同性質國民福利事項者，視為全國性國民福利事項。","增訂":"第八條　有二以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同一性質之直轄市或縣（市）國民福利事項者，視為全國性國民福利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項規定辦理。"},{"說明":"主管機關間推動辦理國民福利事項，其權限遇有爭議時，應明定解決紛爭之機制。","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解決之。"},{"說明":"對於國民福利經費之負擔，除地方辦理具獨特性之國民福利業務，由地方政府自己負擔外，原則由中央編列預算執行之，以求辦理國民福利業務全國一致性之目標。","增訂":"第十條　政府辦理國民福利事項所需經費，除直轄市、縣（市）國民福利事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n\n中央主管機關所編列之國民福利相關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專款專用，不得流入其他用途。"},{"說明":"為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以加強國民福利業務之推擴實施，政府應致力推動民間參與國民福利事業機構，且對其經營應予管理及監督，並得給予租稅減免、補助等協助，以提高參與意願。另對於辦理辦理國民福利業務成效良好者，政府得公開表揚，予以勉勵。","增訂":"第十一條　依政府應積極推行民間團體或個人興辦國民福利事業機構；國民福利事業機構經營管理、監督之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訂）定相關法令為之。\n\n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興辦國民福利事業機構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得提供租稅、獎勵、補助等優惠措施或其他必要之協助。\n\n國民福利事業機構辦理國民福利業務有績效者，得予以表彰。"},{"說明":"政府應充實各級政府之國民福利專業人員，並確保及統一其專業能力，以提升國民福利業務之品質。","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充實直轄市、縣（市）國民福利專業人力，辦理國民福利人員專業訓練，建立國民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國民福利事項之品質。"},{"說明":"鑒於國民福利業務之實施，有賴實行評鑑始足發現問題，改善缺失，進而加深國民福利之推行成效，爰明定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國民福利事項之推動實施，應建立績效評鑑制度，以提升福利品質，促進效能。"},{"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需有法規之依據，避免相關法令欠缺委託之依據，爰明定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得視需要將其國民福利相關事項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說明":"為擴大國民福利之執行成果，政府應積極結合民間人力資源，並建立志願團體服務制度。","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積極鼓勵人民參與國民福利志願團體服務，應推動建立志願團體服務制度。"},{"說明":"本法明定國民福利之基本原則後，與國民福利有關之法規應依本法規定適時檢討調整，以健全國民福利法制。","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適時制（訂）定、檢討相關法規，以符合本法精神。"}]}],"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