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0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522070301500"}],"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廖國棟Sufin‧Siluko","徐榛蔚","楊鎮浯","江啟臣","孔文吉","吳志揚","曾銘宗","林德福","費鴻泰","王育敏","賴士葆","林為洲","李彥秀","林麗蟬","陳雪生","王惠美","呂玉玲","張麗善","顏寬恒","陳宜民","柯志恩","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5-2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3-36,15-3"}],"mtime":"2024-01-18T22:5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7-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9827號","laws":["04528"],"提案編號":"243委19827","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鑑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正，爰提請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修正第十二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至第九項，則原依修正前規定，法院發給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訴訟係屬事實之登記已失其附麗，為杜爭議，法院應撤銷已核發之起訴證明，由當事人持向登記機關為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繫屬之相關資訊可回歸由司法院登載於司法院現行之案件查詢系統。故新增第四條之五。\n二、又配合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至第九項，爰增訂第十二條第七項，訂定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4528","law_nam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刪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至第九項，則原依修正前規定，法院發給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所為訴訟係屬事實之登記已失其附麗，為杜爭議，法院應撤銷已核發之起訴證明，由當事人持向登記機關為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繫屬之相關資訊可回歸由司法院登載於司法院現行之案件查詢系統。","修正":"第四條之五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本施行法第十二條公告施行後，已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發給起訴證明持向登記機關辦理訴訟係屬事實之登記而訴訟尚未終結者，法院應撤銷已核發之起訴證明。"},{"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528:04528:2015-06-15-修正:17","說明":"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n\n二、為配合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七項。","修正":"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0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