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議案名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吳思瑤","蔡適應","張廖萬堅","李俊俋","陳曼麗","劉世芳","林俊憲","賴瑞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周春米","吳玉琴","蔡易餘","蘇治芬","李昆澤","鄭寶清","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8: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9829號","laws":["01668"],"提案編號":"801委19829","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國營事業共有十六個單位，中央銀行、台灣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保公司、土地銀行、財政部印刷廠、中國輸出入銀行、台灣菸酒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中華郵政、台灣港務公司、台鐵局、台灣中油、台電、台糖、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勞工保險局。在目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對於董監事管理規定，並無排除國籍法規定。在個別公司中，僅有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規定，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然自97年實施至今，從未有雙重國籍者出任董事的情事發生。\n二、中華民國89年1月14日修訂國籍法時，對於雙重國籍者是否擔任公職，朝野立委有充分之討論，因此，對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排除下列機關人員之適用。\n(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n(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n(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n(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n(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n因此，若是國營事業董事會需要國際化的專業人士，排除雙重國籍之適用，應該於國籍法中討論，不宜個別訂定排除條款。\n三、由於，具有雙重國之華僑常有濫用健保之情事，加上貴婦團到美國生產後，再拿假證明回台灣申請保險，這些貴婦所生小孩都具有雙重國籍，因此，國人對具雙重國者普遍觀感不佳，同時其若有心貢獻台灣，拋棄外國籍亦不影響其擔任公職之權利。爰修正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刪除雙重國籍規定，然考量國營事業之國際化需求，故比照大學法第八條之規定，董事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668","law_name":"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n\n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n\n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law_content_id":"01668:01668:2008-11-07-制定:5","說明":"比照大學法第八條之規定，董事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修正":"第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n\n董事得由外國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n\n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