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6人","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宗熠","陳素月","黃秀芳","張廖萬堅"],"連署人":["黃偉哲","賴瑞隆","蘇巧慧","鍾佳濱","姚文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俊俋","郭正亮","鍾孔炤","蔡培慧","邱泰源","施義芳","黃國書","李麗芬","江永昌","蕭美琴","邱議瑩","劉建國","吳焜裕","呂孫綾","鄭寶清","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8: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9837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19837","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陳素月、黃秀芳、張廖萬堅等26人，鑑於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簡稱CI）主張「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為消費者八大權利之一，本著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應針對不同收視族群，提供不同頻道組合、合理收視費用，以保障消費者「選擇」之權利，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核准收視費用應考量各地區競爭差異化條件，增進訂戶多元選擇機會。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之「104年及105年度各縣市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比較表」發現各縣市有線電視收費平均約為新台幣（以下同）540元，今年嘉義縣、嘉義市、澎湖縣皆調漲，僅苗栗縣調降10元，台中市則有增有減，且104年花蓮縣有線電視費為590元，乃全國最高、台北市最低（495元），花蓮縣每月每戶比台北市多繳95元，但104年平均每戶家庭收支中台北市卻整整高出花蓮縣12倍以上。由此可知，有線電視費用欠缺彈性機制，造成家庭收支低之縣市收費高於家庭收支高之縣市，收費標準未能如實反映各縣市家庭收支差異，顯見不合理。\n二、目前全台有線電視戶數高達514萬3,761戶，超過6成以上的家庭收看有線電視，而NCC「103年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報告」中指出，國人平均每天收視時數僅3.68小時；而受訪者最常收看之電視節目類型為新聞與氣象報導（61.08%）、外國電影（26.23%），但前述兩類型節目僅佔現有頻道總數16%。可見民眾收視習慣普遍集中特定的電視頻道，但系統經營業者卻將逾百個頻道包裹出售，在無形中讓消費者負擔高額費用，更罔顧收視族群間的差異性。據此，有線系統業者與用戶所制定之定型化契約內容顯失公平，應立即予以修正，保障消費者選擇權。\n三、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系統業者應提供分組付費方案，明列基本頻道組收視費用以最高100元為上限，讓收視戶能依自身需要選擇一定頻道數並負擔相當之費用。基本頻道組外之其他頻道組合，可由系統經營者依消費者喜好自訂分組付費方案再與收視戶訂約，惟仍不得高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上限。","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n\n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47","說明":"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系統業者應提供分組付費方案，明列基本頻道組收視費用以最高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讓收視戶能依自身需要選擇一定頻道數並負擔相當之費用。\n\n二、基本頻道組外之其他頻道組合，可由系統經營者依消費者喜好自訂分組付費方案再與收視戶訂約，惟仍不得高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上限。\n\n三、新增第三項之分組付費辦法、基本頻道之數量、類型及其選取原則等項目，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研擬辦法。","修正":"第四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n\n前項收視費用，系統業者所提供之分組付費方案應含基本頻道組，其基本頻道組之收視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n\n分組付費辦法、其基本頻道之數量、類型及其選取原則、其他收費項目、各項費率基準、審議程序、費率諮詢會之委員組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n\n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條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n\n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n\n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n\n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n\n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n\n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n\n三、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n\n四、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n\n五、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n\n六、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n\n七、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n\n八、契約之有效期間。\n\n九、訂戶申訴專線。\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n\n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n\n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n\n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53","說明":"配合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爰新增本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契約內容應包含「供訂戶自行選擇分組付費頻道之措施」。","修正":"第五十條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收視、聽服務書面契約。\n\n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n\n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定之。\n\n第一項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n\n一、各項收費基準及調整費用之限制。\n\n二、頻道數、名稱及頻道契約到期日。\n\n三、提供訂戶自行選擇分組付費頻道之措施。\n\n四、可選擇之費用繳交方式、繳交期限，及屆期未繳交之處理方式。\n\n五、訂戶預繳收視費之履約保障措施。\n\n六、訂戶基本資料使用之限制。\n\n七、系統經營者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時，對訂戶收視、聽權益產生損害之賠償條件。\n\n八、無正當理由中斷約定之頻道訊號，致訂戶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之賠償條件。\n\n九、契約之有效期間。\n\n十、訂戶申訴專線。\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n\n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n\n系統經營者對訂戶申訴案件應即妥適處理，並建檔保存六個月；主管機關得要求系統經營者以書面或於相關節目答覆訂戶。\n\n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聽服務或其他加值服務，訂戶得直接透過數位終端設備訂購者，於開始計算收費前應以顯著之訊息告知訂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