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蔣萬安","林麗蟬","周陳秀霞","柯志恩","李彥秀","蔣乃辛","許毓仁","李鴻鈞","羅明才","許淑華","陳宜民","徐志榮","呂玉玲","林為洲","孔文吉","黃昭順","吳志揚","徐榛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4"}],"mtime":"2024-01-18T22:58: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7-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9838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19838","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有鑑於桃園機場是我國國門，民眾與出入境旅客皆希望桃園機場軟硬體設施品質能提升。歐洲商會也憂心桃園國際機場升級計畫進展緩慢，建議主管當局應加速翻新現有的航廈，並加速興建第3航廈及第3條跑道。桃園機場公司過去曾表示，面對機場設施老舊，希望有更多經費改善。為因應未來航空客運量之成長，亞太地區經濟及航空客貨運量之發展，強化機場國際競爭力，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本席等爰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創造更優質機場服務與旅客使用經驗。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歐洲商會2016建議書提到：「桃園機場第1、第2航廈的設計容量是每年處理3,200萬人次的旅客。然而2014年的旅客流量已經達到3,500萬人次，且預料未來幾年將繼續成長，使場地更為吃緊，並對基礎設施造成壓力。主管當局應加速翻新現有的航廈，並加速興建第3航廈及第3條跑道。」\n二、以香港國際機場為例，為因應「擴建三跑道系統」，按照「共同承擔，用者自付」原則籌資，除向離境、過境、轉機旅客開徵機場建設費，直至三跑道系統一切有關借款悉數償還外，同時並有停止向香港政府發派股息十年之配套以支應建設資金。\n三、2015年5月1日起，機場服務費從300元調漲至500元。許多使用桃園機場的旅客看過國外其他機場的服務後，都希望台灣的機場服務水準也能提升，不要經常發生班機塞車誤點、跑道坑洞顛簸、淹水、漏水等問題。","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41","說明":"桃園機場是我國國門，是國外旅客對台灣的第一印象。為避免建設機場資源分散，影顯機場相關軟硬體建設，造成國內外旅客觀感不佳，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n前項機場服務費如有賸餘，得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發展觀光產業。\n第一項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