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蔣乃辛","許毓仁","曾銘宗","羅明才","林麗蟬","馬文君","許淑華","柯志恩","蔣萬安","鄭天財 Sra Kacaw","李彥秀","陳怡潔","陳宜民","周陳秀霞","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8T22:58: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9839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983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毒品犯罪是治安問題源頭，103年全國反毒報告書更指出毒品再犯機率為9成。104年藥物濫用個案共計24,545人次，其中學生藥物濫用通報統計人數1,749件。為了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是政府首要任務。以104年資料顯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毒品行政罰鍰收入約5億8046萬，但大部分收入被地方政府挪去他用，僅部分運用在毒品防制工作，反毒資源不足，導致毒品戒治等後續工作無法落實，為避免毒品防制工作資源分散，本席等爰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第三、第四級毒品行政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無論是防毒、拒毒、緝毒和戒毒，讓各級政府傾最大的力量去推動反毒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04年與105年1-7月毒品查獲數量，都顯示毒品問題日趨嚴重。\n二、毒品防制業務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經費時常不穩定，以高雄市政府為例，從105年開始第三、四級毒品罰鍰收入才會提撥50%，作為毒品相關防制作為；臺南市政府更曾對外澄清有關毒品查驗預算偏低的問題。\n三、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提供本席資料顯示，104年各直轄市裁處毒品行政罰鍰金額與用途：","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明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行政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無論是防毒、拒毒、緝毒和戒毒，讓各級政府傾最大的力量去推動反毒工作。","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第二項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