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林麗蟬","王惠美","徐榛蔚"],"連署人":["江啟臣","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馬文君","吳志揚","許淑華","陳宜民","蔣萬安","楊鎮浯","許毓仁","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8: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9841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984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麗蟬、王惠美、徐榛蔚等16人，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籍人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在臺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現行外籍生與僑生均在全民健康保險納保範圍內，惟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因係以停留方式來臺就學，因而無法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參酌目前有健保或公醫制度之先進國家，例如：日本、德國及英國，只要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限的外籍人士，均可參加健康保險或國民保健服務。爰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陸生來臺就學方式由停留改為居留，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規定，居留滿六個月後即可納保，使陸生來臺求學期間在醫療上能獲得公平待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全民健康保險最初設計的基本原則，即使是外籍人士，如果透過一定程序取得在台長期居留的資格，該外籍人士和台灣社會具有連帶性，也應納入社會安全或保險體系。惟礙於現行法令規定，來臺求學之陸生卻被排除在我國健保體系之外。\n二、參酌目前有健保或公醫制度之先進國家，例如：日本、德國及英國等，只要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限的外籍人士，均可參加健康保險或國民保健服務；且在提供醫療保障及保費負擔上，外籍人士若是留學生，其醫療保障與本國人並沒有太大的區別。\n三、爰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陸生來臺就學方式由停留改為居留，使陸生得以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身分及保險費之負擔方式，均將與外籍學生相同，以營造在臺之友善就學環境。","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10-08-19-修正:35","說明":"一、目前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係以「停留」身分來臺就學，而非「居留」，故無法參加全民健保。\n\n二、全民健保之精神係長居久住在同一土地上的人，「自助、互助」共同分擔彼此的醫療風險，以保障全部居民的健康，目前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外籍傳教士、外籍學生及僑生等，都可以加入全民健保，因此陸生來臺就學期間，不應該單獨被排除在外，將陸生納入全民健保體系，也符合全民健保的制度精神。\n\n三、參酌目前有健保或公醫制度之先進國家，例如：日本、德國及英國等，只要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限的外籍人士，均可參加其健康保險或國民保健服務。\n\n四、爰此，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陸生來臺就學方式由停留改為居留，使陸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修正":"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n\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