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議案名稱":"「公共場所廁所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黃昭順","徐志榮","許淑華","徐榛蔚","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柯志恩","王育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馬文君","江啟臣","陳超明","王惠美","張麗善","陳宜民","吳志揚","費鴻泰","曾銘宗","賴士葆","林為洲","許毓仁","陳學聖","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江永昌","莊瑞雄","羅明才","高金素梅","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9: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9843號","laws":["05191"],"提案編號":"1053委1984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有鑑於我國公共場所廁所設施建置未達完善，衛生品質良莠不齊，公共廁所管理尚未達到盡善盡美，應予以妥善管理。目前公共場所廁間規劃無法源依據，廁間安排尚未完備。多數國人對於公共場所坐式廁間的乾淨度存疑，認為公共場所坐式的廁間多數不潔，常選擇蹲式廁間使用。然而根據研究指出，雙腳蹲著時候，膝蓋所承受的重量會是體重的七倍，使用蹲式馬桶，將嚴重傷及膝蓋組織。因此，如何適當配置蹲式及坐式廁間比例有其必要性，且公共場所廁所整體環境之改善及積極管理皆是政府應有的作為。根據調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不同，女性如廁所花費的時間為男性的兩倍以上，為具體落實兩性平權，保障女性友善如廁環境的實現，應明文規範男女廁所比例為一比三。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義務，對於未設置公共廁所、設置未達規定比例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違反公共廁所基本設備、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以罰鍰。爰此，提出「公共場所廁所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公共場所廁所設施建置未達完善，衛生品質良莠不齊，公共廁所管理尚未達到盡善盡美，應予以妥善管理。目前公共場所廁間規劃無法源依據，廁間安排尚未完備。\n二、多數國人對於公共場所坐式廁間的乾淨度存疑，認為公共場所坐式的廁間多數不潔，常選擇蹲式廁間使用。然而根據研究指出，雙腳蹲著時候，膝蓋所承受的重量會是體重的七倍，使用蹲式馬桶，將嚴重傷及膝蓋組織。\n三、因此，妥善配置坐式及蹲式廁間比例有其必要性，且公共場所廁所整體環境之改善及積極管理皆是政府應有的作為。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不同，女性如廁所花費的時間為男性的兩倍以上，為具體落實兩性平權，保障女性友善如廁環境的實現，應明文規範男女廁所比例為一比三。\n四、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義務，對於未設置公共廁所、設置未達規定比例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違反公共廁所基本設備、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以罰鍰。\n五、爰此，提出「公共場所廁所條例草案」。","對照表":[{"law_id":"05191","law_name":"公共場所廁所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共場所廁所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訂立法之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維護國民於公共場所使用廁所之權利，並提供優良公共廁所環境，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設置場所及標準。","增訂":"第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公共廁所供民眾使用，男女廁所比例應為一比三，其中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設置比例應達二比三，並有明顯標示：\n\n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n\n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n\n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n\n四、政府機關列管之公共廁所。\n\n五、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營利事業場所。\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n\n公共廁所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性別友善廁所之設置。","增訂":"第四條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場所得設置無性別廁所。"},{"說明":"公共廁所及其設備之檢查或抽查。","增訂":"第五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廁所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n\n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說明":"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公共廁所環境清潔之標準。","增訂":"第六條　公共場所之廁所環境清潔維護相關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說明":"未設置公共廁所、設置未達規定比例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之處罰。","增訂":"第七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公共廁所、設置未達規定比例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設置公共廁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說明":"規避、妨礙或拒絕對公共廁所及其設備檢查或抽查之處罰。","增訂":"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說明":"罰鍰之裁罰機關。","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說明":"處罰緩衝期。","增訂":"第十條　公共場所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公共廁所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屆期未設置、設置未達規定比例、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依第七條規定處罰。"},{"說明":"施行日。","增訂":"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