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4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8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4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4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曾銘宗","黃昭順","張廖萬堅","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費鴻泰","羅明才","徐志榮","林德福","蔣乃辛","吳思瑤","張麗善","徐榛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4"}],"mtime":"2024-01-18T22:59: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9844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9844","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我國電動車產業，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已發展為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能達成降低空氣汙染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席為了支持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且國內電動車產業尚處發展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之必要。如能提供稅賦減免，可增加業者投入成本研發製造及民眾購買使用之意願。爰此，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的期限，再延長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落實綠色環保智慧電動車發展之政策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我國電動車產業，已發展為高效能及低汙染車輛，並能達成降低空氣汙染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n二、為了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且國內電動產業尚處發展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之必要。提供稅賦減免，可增加業者投入成本研發製造及民眾購買使用之意願。\n三、爰此，特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的期限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租稅之減免及期限）\n\n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說明":"一、修正第二項，明定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n\n二、原條文第三項刪除。","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租稅之減免及期限）\n\n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