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0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4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28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4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3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4070200400"}],"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施義芳","洪宗熠","林靜儀","吳焜裕","陳明文","黃偉哲","蘇震清","邱志偉","蘇治芬","蔡培慧","李麗芬","鄭寶清","呂孫綾","何欣純","李俊俋","吳琪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2-20-24"}],"mtime":"2024-01-18T22:59: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9845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19845","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有鑑於車輛廢氣排放約占全球碳排放30%，電動車輛發展成為全球各國減碳之重要政策趨勢，自2009年1月28日通過電動汽機車免徵貨物稅之優惠以來，較過去貨物稅減半徵收的新增掛牌數有顯著成長，足見有助於提高消費者購買相關車種的意願，亦促進智慧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並達到節能減碳等政策目標。除延續電動車輛之租稅減免期間，並新增電動公共汽車、電動計程車等之大眾運輸用途之電動車輛，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藉此鼓勵共享經濟。爰此，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5年底，全球170多個國家共同簽署《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各國偕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遏止全球暖化，力保地球在2050年前將全球升溫攝氏1.5度，並將於今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身為地球公民成員，台灣自然責無旁貸。據2015年《能源統計年報》，我國運輸部門的能源消費量佔11.9%，僅次於能源及工業部門，公路運輸即佔運輸能耗的98.43%，減少汽、機車與貨車等交通排碳量刻不容緩。\n二、邇年，各大車廠開發提高動力、節油減耗的環保車輛是全球發展趨勢。車輛廢氣排放約占全球碳排放30%，電動車輛的發展、朝向實現汽車的全面零排放儼然是新一波產業革命；台灣擁有電子上下游完整供應鏈的產業發展優勢，莫在綠運輸產業的革命商機中缺席。\n三、綠運輸政策自2009年2月實施貨物稅減半徵收以來，共補助電動機車3,088輛、電動汽車1輛；2011年1月實行免徵貨物稅以來，新增掛牌數顯著增加，惟2014年屆滿是年驟減至4,442輛，所幸行政院旋即裁示再延長，掛牌數量復又攀升，截至今年10月19日為止，共補助電動機車50,120輛、電動汽車727輛，可見政府實施稅賦減免，對國內電動車輛發展與落實低碳環境的做法實為可行。爰此，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三」不僅節能減碳延緩全球暖化略盡棉薄，兼以帶動汽車、電動汽機車產業發展。\n四、為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置電動公共汽車、電動計程車等提供大眾運輸之電動車輛，擬具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藉此鼓勵消費者多加利用促進綠色共享經濟。","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n\n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5-01-22-修正:14","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電動公共汽車」，移列第十二之三條訂定之。\n\n二、刪除第四項「電動車輛」，移列第十二之三條訂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n\n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n\n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1-01-10-修正:17","說明":"一、增列第三項。\n\n二、各大車廠開發提高動力、節油減耗的環保車輛是全球發展趨勢，電動車輛的發展、朝向實現汽車的全面零排放儼然是新一波產業革命。綠運輸政策自實施貨物稅減半徵收以來，共補助電動機車3,088輛、電動汽車1輛；兩年後實行免徵貨物稅，新增掛牌數則顯著增加，惟屆滿是年驟減至4,442輛，所幸行政院旋即裁示再延長，掛牌數量復又攀升，截至今年10月19日為止，共補助電動機車50,120輛、電動汽車727輛，可見政府實施稅賦減免，對國內電動車輛發展與落實低碳環境的做法實為可行。特擬「貨物稅條例第十二之三條修正草案」，不僅節能減碳延緩全球暖化略盡棉薄，兼以帶動汽車、電動汽機車產業發展。\n\n三、為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置電動公共汽車、電動計程車等提供大眾運輸之電動車輛，擬具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並藉此鼓勵消費者多加利用促進綠色共享經濟。","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購買以公用運輸用途為目的之電動公共汽車、電動計程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n第二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