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200"}],"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李彥秀","曾銘宗","陳學聖","高金素梅","李鴻鈞","林德福","馬文君","周陳秀霞","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許淑華","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mtime":"2024-01-18T22:55: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852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9852","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有鑑於人力媒合與就業廣告上，以「薪資面議」字眼概括薪資內容介紹，並未事先告知具體薪資範圍，有損求職者權益甚鉅。為落實工資透明化，使求職者能與雇主資訊對等談薪，並使社會新鮮人於求職時能有所依據，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勞動部統計，我國目前平均起薪約為兩萬六千元，而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為三萬六千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四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n二、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工資為四萬元以下者須告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薪資，不得以面議之方式洽談工資，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將該款納入罰則，避免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2-11-13-修正:6","說明":"一、以勞動部統計，我國目前平均起薪約為兩萬六千元，而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為三萬六千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四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n\n二、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工資為四萬元以下者須告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薪資，不得以面議之方式洽談工資，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將該款納入罰則，避免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修正":"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n\n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n\n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n\n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n\n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n\n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n\n六、工資為新臺幣四萬元以下者，未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工資。"},{"現行":"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2","說明":"一、以勞動部統計，我國目前平均起薪約為兩萬六千元，而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為三萬六千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四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n\n二、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n\n三、綜上所述，爰修正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工資為四萬元以下者須告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薪資，不得以面議之方式洽談工資，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將該款納入罰則，避免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修正":"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