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2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2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林麗蟬","蔣乃辛","蔣萬安","徐志榮","周陳秀霞","許毓仁","黃昭順","王金平","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顏寬恒","許淑華","陳宜民","張麗善","陳雪生","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9: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9855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9855","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鑑於動物保護法實施迄今已有17年，然違法傷害、虐待動物事件層出不窮，據統計104年違反動物保護法遭行政裁罰案件數竟是100年的3.5倍，近年竟有大學生一年內連續虐殺貓狗事件，顯見部分民眾仍缺乏保護動物觀念，故此特提「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法中累犯須加重處罰的概念納入動物保護法，以嚇阻並遏止虐待動物犯罪者再次犯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民國87年10月13日制定並於11月公布動物保護法，實施迄今已有17年，歷經數次修法以符合社會及民眾價值觀上的變遷，其中該法代表的「尊重生命、保護動物」，已逐漸成為社會大眾接受的普世價值。\n二、依據農委會統計，100年違反動物保護法行政裁罰件數計有234件，101年裁罰案件數為333件，較前一年度增加近100件；103年行政裁罰案件數增加到640件，較100年案件數成長幅度近一倍，104年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政裁罰件數則高達826件，已為100年度案件數的3.5倍，顯見國內仍有民眾缺乏保護動物的觀念。\n三、去年年底台大陳姓僑生在北市溫州街虐殺流浪貓大橘子，今年八月又虐殺北市文山區餐廳「動物誌」店貓斑斑，兩起虐殺動物案件相隔未滿一年顯示，除了該名僑生在對待動物上有嚴重的行為偏差外，現行法令之罰則也未能有效嚇阻其虐待行為，故此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特將刑法第四十七條中累犯需有加重其刑必要之概念納入動物保護法中，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5-01-23-修正:44","說明":"一、我國於民國87年10月13日制定並於11月公布動物保護法，實施迄今已有17年，歷經數次修法以符合社會及民眾價值觀上的變遷，其中該法代表的「尊重生命、保護動物」，已逐漸成為社會大眾接受的普世價值。\n\n二、依據農委會統計，100年違反動物保護法行政裁罰件數計有234件，101年裁罰案件數為333件，較前一年度增加近100件；103年行政裁罰案件數增加到640件，較100年案件數成長幅度近一倍，104年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行政裁罰件數則高達826件，已為100年度案件數的3.5倍，顯見國內仍有民眾缺乏保護動物的觀念。\n\n三、去年年底台大陳姓僑生在北市溫州街虐殺流浪貓大橘子，今年八月又虐殺北市文山區餐廳「動物誌」店貓斑斑，兩起虐殺動物案件相隔未滿一年顯示，除了該名僑生在對待動物上有嚴重的行為偏差外，現行法令之罰則也未能有效嚇阻其虐待行為，故此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特將刑法第四十七條中累犯需有加重其刑必要之概念納入動物保護法中，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n\n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