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議案名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2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2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黃昭順","蔣萬安","徐志榮","曾銘宗","賴士葆","陳雪生","顏寬恒","王金平","張麗善","廖國棟Sufin‧Siluko","許淑華","林德福","許毓仁","陳宜民","柯志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9: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797號委員提案第19854號","laws":["01070"],"提案編號":"1797委19854","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為提升我國國際機場之服務品質，且解決現行機場服務費支用之分配問題，提案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機場服務費收取自出境之航空旅客，因此本應優先用於改善機場服務與建設品質。惟現行之機場服務分配狀況卻未優先將其用於改善機場服務及設施，而將一半的機場服務費分配至較為次要的觀光發展基金，顯有不合理之處。也排擠到了改善國際機場服務和建設之財源，致使進度緩慢、問題頻傳。鑑此，本席建議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明定將機場服務費優先使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收取機場服務費之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本於機場服務費之收取對象為出境航空旅客，其用途本應優先用於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再行發展觀光產業。惟《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卻未明確規定「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和「發展觀光基金」之分配原則。\n二、由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中未明確規定分配原則，致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第七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使機場服務費實際之支用並未真正的取之於旅客用之於旅客。\n三、目前機場服務費的分配方式引起了許多民間的反彈。根據媒體報導：「許多航空公司業者指出，現行機場服務費的分配完全是不合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個很簡單的道理，全國去年機場服務費收入60億，其中超過36億被觀光局拿走，根本就不合理。」除此之外也未能有效提升我國國際機場建設與服務品質。以桃園國際機場為例，近兩年桃園機場就發生四次嚴重的淹水漏水事件、兩次跑道出現坑洞導致起降受影響。顯見機場建設和服務品質仍有改善空間。\n四、爰此建議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明訂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可為改善我國國際機場品質注入更多財源。短期內改善現有問題；長期更為重大機場建設提供更多的財政後盾，對我國機場服務及建設品質頗有助益。且在改善機場品質之際，又不至於過度限縮主管機關之裁量空間，干擾資金配置之效率。","對照表":[{"law_id":"01070","law_nam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law_content_id":"01070:01070:2009-01-12-制定:19","說明":"一、收取機場服務費之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本於機場服務費之收取對象為出境航空旅客，其用途本應優先用於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再行發展觀光產業。惟《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卻未明確規定「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和「發展觀光基金」之分配原則。\n\n二、由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中未明確規定分配原則，致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第七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使機場服務費實際之支用並未真正的取之於旅客用之於旅客。\n\n三、目前機場服務費的分配方式引起了許多民間的反彈。根據媒體報導：「許多航空公司業者指出，現行機場服務費的分配完全是不合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個很簡單的道理，全國去年機場服務費收入60億，其中超過36億被觀光局拿走，根本就不合理。」除此之外也未能有效提升我國國際機場建設與服務品質。以桃園國際機場為例，近兩年桃園機場就發生四次嚴重的淹水漏水事件、兩次跑道出現坑洞導致起降受影響。顯見機場建設和服務品質仍有改善空間。\n\n四、爰此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明訂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可為改善我國國際機場品質注入更多財源。短期內改善現有問題；長期更為重大機場建設提供更多的財政後盾，對我國機場服務及建設品質頗有助益。且在改善機場品質之際，又不至於過度限縮主管機關之裁量空間，干擾資金配置之效率。","修正":"第十五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如有賸餘，再行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