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7人","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2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2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0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22070200200"}],"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蘇震清","葉宜津","蕭美琴","陳素月","吳玉琴","周春米","賴瑞隆","郭正亮","趙正宇","張廖萬堅","鍾佳濱","李俊俋","余宛如","吳焜裕","姚文智","鍾孔炤","莊瑞雄","邱泰源","鄭運鵬","王榮璋","黃國書","趙天麟","施義芳","李麗芬","李昆澤","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9-6-22-5"}],"mtime":"2024-01-18T22:59: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8-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9858號","laws":["01773"],"提案編號":"1542委19858","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7人，有鑑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對於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調查處理，然部分學校另設機制進行調查，而影響事件相關人權益；本法部分違法情節欠缺相應罰則，恐致使學校消極處理，主管機關無從監管，法令形同具文，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憲法第七條規定性別平等之意旨，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提昇教育本質與內涵，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為預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並於事件發生後能有效處理及善後，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學校應設置性別平等委員會，除相關預防工作外，亦肩負事後處理及調查工作。\n二、惟現行法令中，對於學校未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將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未訂有罰則；復次，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若違反保密規定、未確實建置加害人資料或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未確實依規定組成時，應課予更重之義務。\n三、基於前述，為強化學校對於性別事件調查之責任，落實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相關準則，爰此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n\n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11-06-07-修正:26","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生時，教師、系所或學校另設其他機制調查處理，致使未能妥當、公平、公正對待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特修正本條文，明示此類性別事件應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不得另設其他處理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修正":"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n\n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不得另設其他處理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現行":"第二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n\n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n\n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11-06-07-修正:34","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為避免學校、系所、教師逕自以不合於法制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致使事件受害人因程序問題遭受二度傷害，修正本條第二項，如學校未依相關程序處理，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修正":"第二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n\n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未依本法相關程序處理，或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n\n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n\n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11-06-07-修正:43","說明":"一、第一項修正，為加強學校違反性別平等委員會組成或相關程序之責任，爰將相關條文規定罰則另新增為第二項。\n\n二、第二項新增，為強化學校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關係，並課以學校違反性別平等委員會相關規定之義務，對於學校違反保密規定、未確實建置加害人資料或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未確實依規定組成之情形，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加重處罰。\n\n三、原第二項及第三項次序變更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學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