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2/LCEWA01_0902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楊鎮浯等17人分別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8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5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800"}],"提案人":["蘇震清","施義芳","鄭寶清","陳亭妃"],"連署人":["江永昌","趙天麟","李俊俋","蕭美琴","黃偉哲","蔡培慧","張廖萬堅","鍾孔炤","羅致政","黃國書","陳明文","鍾佳濱","賴瑞隆","姚文智","葉宜津","莊瑞雄","吳思瑤","李昆澤","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會期":"09-02-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25","2016-11-29"],"會議代碼":"院會-9-2-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8"]}],"mtime":"2024-01-18T22:55: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25","last_time":"2017-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2","會期":2,"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9859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9859","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施義芳、鄭寶清、陳亭妃等23人，為增進我國飛航之安全，爰提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日前發生民眾持雷射筆照射飛行中救難直升機情事，除干擾飛行員駕駛，更引發可能危害飛航安全之疑慮。查國內目前尚無專法就該行為有所規範，然檢閱國際各國之相關法規：如美國、澳洲……等，皆針對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之行為有專章明文規定。爰此，本案參照國際法規立法精神及內容，提出法律修正案。\n二、現行「民用航空法」未對使用雷射光束惡意照射航空器有所規範，由於受到雷射光束照射可能造成飛行員暫時失焦、目盲，嚴重者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如灼傷視網膜、損及視力等，嚴重影響駕駛員操作及飛航安全。為避免未來出現類似情形，導致憾事發生，爰增列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n三、第一百零一條與當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所規範之行為相同，考量刑罰衡平原則，遂修訂以達一致。\n四、第一百零二條配合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修正。","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鑑於日前發生民眾持雷射筆照射飛行中救難直升機情事，除干擾飛行員駕駛，更引發可能危害飛航安全之疑慮。查國內目前尚無專法就該行為有所規範，然檢閱國際各國之相關法規：如美國、澳洲……等，皆針對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之行為有專章明文規定。爰此，本案參照國際法規立法精神及內容，提出法律修正案。\n\n現行「民用航空法」未對使用雷射光束惡意照射航空器有所規範，由於受到雷射光束照射可能造成飛行員暫時失焦、目盲，嚴重者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如灼傷視網膜、損及視力等，嚴重影響駕駛員操作及飛航安全。為避免未來出現類似情形，導致憾事發生，爰增列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三　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或航路。但經民航局核准之相關研究、特種飛行，或發送緊急求救訊號，不在此限。\n\n前項聚光型投射燈光（含雷射光束）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定之。"},{"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116","說明":"第一百零一條與當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所規範之行為相同，考量刑罰衡平原則，遂修訂以達一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7-06-15-修正:155","說明":"第一百零二條配合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修正。","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