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1111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1/LCEWA01_090211_002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1/LCEWA01_090211_002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呂孫綾"],"連署人":["黃偉哲","葉宜津","趙天麟","張廖萬堅","李昆澤","段宜康","邱志偉","陳素月","趙正宇","莊瑞雄","李俊俋","何欣純","蕭美琴","吳玉琴","尤美女","羅致政","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8T22:59: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11-18","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2-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640號委員提案第19860號","laws":["02708"],"提案編號":"1640委19860","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應變計劃之演習效果，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鑒於各級地方政府為核子事故應變計劃演習中，第一線執行應變相關人力調動與行政資源之重要單位，為避免地方政府拒絕配合相關演習之情事發生，爰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本法設置意旨，確保應變計劃之演習效果，強化相關緊急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爰新增本條次。\n\n三、鑒於各級地方政府為應變計劃之演習中，於第一線執行應變相關人力調動與行政資源之重要單位，是故為避免地方政府拒絕配合相關演習之情事發生，爰新增第一項規範之。\n\n四、為落實應變計劃之演習效果，使經指定之必要人員能於演習時提供支援，爰新增第二項以規範之。","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各級地方政府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配合執行演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由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n\n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現行":"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708:02708:2003-12-09-制定:52","說明":"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11070201100/details"}